新華社北京4月25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三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旅遊法分為10章,共112條,包括總則、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糾紛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法律規定,國家發展旅遊事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法律規定,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遊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劃,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遊服務。
法律還規定,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