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錢春弦、趙超)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3日審議旅遊法草案,對旅遊安全高度重視,專門作了規範。
這些規定中,明確了政府的旅遊安全職責;建立了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對旅遊過程中突發事件的應對提出了要求;規定了景區流量控制制度。另外,還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事故救助處置作了規定。
草案提出,景區不符合開放條件而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並處以相應罰款。景區在旅遊者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草案對旅遊主管部門玩忽職守等行為的處罰,也作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