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5日電(記者錢春弦、趙超)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第一部法律。
旅遊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啟動的立法項目之一,由於當時我國旅遊業發展尚處於起步階段,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草案未能提請審議。隨著我國經濟持續較快增長、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顯著加快,人民群眾對旅遊業發展提出更高要求。
旅遊法是全面規範和指導我國旅遊業發展的重要法律。這部法以憲法為依據,系統總結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旅遊業的迅猛發展實踐,參考借鑒了世界各國的有益做法,廣泛吸收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旅遊法共設十章112條,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分別對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管、旅遊糾紛處理等內容作了規定。旅遊法的頒布,標誌著我國旅遊業進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發展的新階段。
旅遊法的實施,將為實現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創造基礎性的法律環境。此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旅遊法,對旅遊活動的規範主要依賴國務院制定的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各省區、市制定的旅遊管理條例或旅遊業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以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旅遊行政規章。
順應各族人民過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不斷豐富旅遊産品,提升旅遊服務質量,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這部綜合性的旅遊法必將在我國旅遊業發展過程中發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