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6日,國務院召開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電視電話會議。圖為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尹中卿介紹《旅遊法》。中國政府網 陳競超 攝
在貫徹實施旅遊法電視電話會議上的發言
尹中卿
(2013年5月16日)
同志們:
今天,國務院召開貫徹實施旅遊法電視電話會議。按照會議安排,我對這部法律做一簡單介紹。
旅遊法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法律。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領導對旅遊立法都很重視。在法律草案調研、起草、修改、審議的3年多時間裏,國務院20多個部門和地方人大常委會給予我們大力支持,國家旅遊局、全國旅遊系統包括專家學者給予我們很多幫助。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做了大量工作。正是因為上上下下協調配合、共同努力,才使法律順利出臺。
旅遊法也是我國旅遊業發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由於旅遊産業鏈條長,關聯行業廣,涉及部門多,很難針對不同類型旅遊活動單獨立法,只能採取綜合立法模式。旅遊法共設10章112條,除總則、附則之外,分別對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糾紛處理、法律責任做出規定,涵蓋了行政法、經濟法、民法的內容。
第一,突出旅遊法的保障地位,為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保護旅遊資源、保障旅遊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礎。
在維護旅遊者權益方面:旅遊法單設“旅遊者”一章,以具體權利落實對旅遊者保護。一是自主選擇權;二是拒絕強制交易權;三是知悉真情權;四是要求履約權;五是受尊重權;六是請求救助保護權;七是特殊群體獲得便利優惠權。同時,還在其他各章以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為主線做出更加詳細的規定。
在保障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權益方面:旅遊法注重平衡對旅遊經營者權益的保障。在遇有不可抗力、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賦予旅行社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為解決旅遊經營者責任問題,針對旅遊活動中出現的各種情況,法律規定了公平合理分擔責任的原則,並建立了責任保險制度。為保障旅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法律專門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導遊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支付導遊服務費用,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嚮導遊收取費用。
在保護旅遊資源方面:旅遊法提出旅遊業發展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在有效保護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對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進行旅遊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與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並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政府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遊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在保障旅遊安全方面:旅遊法確立政府統一負責、部門依法監管、旅遊經營者具體負責、旅遊者自我保護的全程責任制度:一是設立事前預防制度,包括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流量控制,旅遊經營者安全評估、警示、培訓等;二是設立事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安全監管和救助,旅遊經營者報告和救助,旅遊者遵守安全規定等;三是設立事後應急處置制度,包括政府和旅遊經營者處置責任,旅遊者配合併依法承擔費用等義務。
第二,強化旅遊法的規範功能,為規範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監督管理、旅遊市場秩序,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規範旅遊經營方面:旅遊法確立了旅遊經營的基本制度。對於旅遊經營者,法律明確了旅行社許可條件、業務範圍、經營規則,規定旅行社不得虛假宣傳,不得安排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項目,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項目,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收取費用,不得拖欠導遊工資或者服務費。對於旅遊從業人員,法律明確了從業條件,要求導遊、領隊必須持證上崗,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導遊、領隊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關於景區,法律明確了開放條件,要求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遊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對門票價格做出更加細緻的規定。關於新興旅遊業態,法律對農家樂、高風險旅遊項目、網絡經營以及其他旅遊經營活動作出明確規定。同時還明確了旅遊經營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規範旅遊服務合同方面:旅遊法對包價旅遊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違約做了全面具體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包價旅遊合同的主要內容、旅行社説明義務、合同解除各種情形以及責任分擔,並對旅遊安排合同、代訂合同、諮詢合同和住宿合同銜接做了原則規定。從法律上規定了旅遊者與旅行社、組團社與地接社、委託社與代理社、旅行社與履行輔助人之間的特殊責任分擔制度。同時還對旅遊者義務提出了明確要求,對法律責任進行了系統規定。
在規範旅遊監管方面:旅遊法明確了政府牽頭部門分工負責的監管機制、聯合執法機制、統一受理投訴機制、違法行為查處信息共享機制、跨部門跨地區督辦機制、監督檢查情況公佈機制。禁止旅遊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任何形式的旅遊經營活動。要求旅遊行業組織依法制定行業經營規範和服務標準,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組織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同時,法律還對旅遊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序和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第三,發揮旅遊法的促進作用,為健全旅遊管理體制、強化旅遊發展規劃、完善旅遊産業發展機制、發揮政府主導作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創造了法制環境。
在健全旅遊管理體制方面:旅遊法規定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在強化旅遊發展規劃方面:旅遊法進一步明確了旅遊發展規劃的編制主體、內容要求,以及旅遊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的銜接,要求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在完善旅遊産業發展機制方面:旅遊法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促進旅遊産業發展的職責。一是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産業政策,推進休閒體系建設,採取措施推動區域合作,促進旅遊與其他産業的融合,扶持特殊地區旅遊業發展;二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和形象推廣;三是根據需要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臺,建立客運專線或者遊客中轉站,向旅遊者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四是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得不到有效實施,就是一紙空文。旅遊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在法律生效之前,我們有許多工作要做。在法律實施之後,我們面臨更加繁重的任務。我們要以今天會議為起點,按照旅遊法立法精神和要求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任務,全面貫徹實施旅遊法,把依法護旅、依法治旅、依法興旅推上一個新的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