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4日電(記者王濤、韓潔、徐硙)目前,我國現行的有效稅種為18個,但只有3部實體稅收法律,即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其他15個稅種“游離”在全國人大的立法之外,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主要稅種,都是由國務院制定暫行條例開徵。 此外,在我國稅法體系中,除了上述3部實體稅收法律外,還有一部程序法《稅收徵收管理法》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其他領域的稅收實體或程序性事項均由國務院及財稅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了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約30部稅收行政法規,約50部稅收行政規章以及超過5500部的稅收通告。 稅收立法中由授權立法佔據主導地位的局面是由我國的社會、歷史發展背景及現階段的發展情況決定的。 我國曾先後在1984年、1985年進行了兩次大規模的授權。其中1984年的授權于2009年6月廢止。國務院依據1985年全國人大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授權,制定了數量眾多的稅收暫行條例。 在我國的特定時期,稅收授權立法使各種稅收法律關係能夠及時得到調整,促進稅法體系的日漸完善,在客觀上起到了積極作用和推進了稅制改革。 不過,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各方面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稅收授權立法已然不合時宜。目前,過量、不當、失范的稅收授權立法産生了一定的消極影響,導致了行政權力的膨脹,延緩了財稅法治的進程。對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已明確將“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寫入決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發言人傅瑩4日表示,全國人大將加快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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