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管理的法制保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3-04 16:22 來源: 法制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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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解讀之三:
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管理的法制保障
水利部發展研究中心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李晶

    《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設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必將對南水北調的順利運行和充分發揮效益發揮至關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一、明確管理體制,確保工程順利運行

    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管理需要妥善處理好水源地與受水區等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複雜關係。《條例》界定了有關各方的責權劃分。一是明確了部門之間的職責。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水量調度、運行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二是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明確規定了地方政府在水質保障、用水管理方面的職責,規定要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質保障工作進行考核評價;三是界定了工程管理單位的職責,規定由有關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工程的運行和保護工作。

    二、建立水量調度制度體系,規範水量調度管理

    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管理需要統籌水源地與受水區的用水需求,協調防洪、供水、發電、交通等不同功能,處理好南水北調水與原有湖泊、河道水的調度關係。《條例》建立了南水北調工程水量調度的制度體系。一是年度可調水量與年度用水計劃建議制度,規定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分別提出東線、中線的年度可調水量,受水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年度用水計劃建議;二是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的編制與執行制度,規定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訂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並下達執行;三是月水量調度方案制度,規定由南水北調各工程管理單位根據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制定月水量調度方案,涉及到航運的應當徵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四是應急調度制度,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工程管理單位編制洪澇乾旱、水生態危機等突發事件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必要時,可按預案實施應急調度。

    三、規定供用水管理機制,確保南水北調水充分利用

    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管理,需要對供水、節水、地下水壓採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條例》規定了一系列供用水管理機制。一是實行兩部制水價,規定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水價由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構成;二是實行供水合同管理制度,規定供水合同由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與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簽訂;三是引入市場機制,明確水量調度年度內受水區用水需求出現重大變化,需要轉讓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分配的水量的,可以實行年度水量轉讓;四是厲行節約用水,規定了水源替代、種植結構調整、産業結構調整、綜合水價等措施;五是嚴格地下水壓採,提出了劃定地下水禁採區、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禁止新增開採深層承壓水等明確要求。

    四、實行最嚴格水質保障措施,確保南水北調水質達標

    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管理需要切實保障水質達標,《條例》規定了最嚴格的水質保障措施。一是實行輸水沿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二是實行重點污染源防控,規定了産業結構調整、污水排放、垃圾處理、網箱養魚、畜禽糞便處理利用、防護林人工濕地、港口碼頭管理、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一系列措施;三是實行水環境生態補償,對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

    五、確立了工程管理與保護制度,確保工程安全運行

    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管理,必須保證長距離的輸水渠道以及大量的泵站、水閘、交叉建築物等工程設施安全。《條例》對相關活動和行為邊界進行了規範。一是實行嚴格的工程保護制度,規定了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的劃定權限、劃定標準,並對相關的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二是實行安全生産責任制度,要求工程管理單位加強工程設施監測、檢查、巡查和維修養護;三是實行工程設施建設方案徵求意見制度,規定在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建設橋梁、公路等工程設施,在報請審批、核準時,審批、核準單位應當徵求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對擬建工程設施建設方案的意見。  

責任編輯: 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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