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開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各方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5號)要求,現將國家鐵路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予以公開(見附件),並徵求社會各界對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復興路6號院(郵編100891)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並在信封上註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徵求意見”的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xzxk@nra.gov.cn。
3.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至:010-51897912(自動)。
國家鐵路局關於公開取消和保留的鐵路
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國鐵科法﹝2014﹞12號)
局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國務院關於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國家鐵路局2013年組織對原鐵道部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和分類研究處理,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企業微觀生産經營活動的干預,落實政企分開要求。對社會投資者有積極性,市場機制能夠有效配置資源、發揮作用的事項,堅決不再搞行政審批,進一步調動社會投資建設經營鐵路的積極性,釋放市場活力;對企業內部安全生産管理事項,由企業負責安全審查把關,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對直接關係公眾生命財産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設定的行政審批,嚴格規範管理。經清理審核並報請國務院批准,先後取消11項審批項目。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和《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取消的“企業自備車輛參加鐵路運輸審批”等11項鐵路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和依法保留並由國家鐵路局實施的“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等8項鐵路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予以公佈,請各有關單位嚴格遵照執行,並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規範管理。
一、對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要不折不扣地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國家鐵路局各單位、各部門要把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鐵路改革,鞏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的重要舉措,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落實已取消項目的工作要求。對已取消的鐵路行政審批項目,不折不扣地落實企業自主經營管理權責,不得在貫徹執行中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嚴禁以備案、登記、監製、認定、審定、審核等形式搞變相審批;嚴禁在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嚴禁在公開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之外實施其他行政審批,堅決杜絕隨意新設、邊減邊增、明減暗增等問題。要切實加強對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加強行政監察,加強正風肅紀,對違反規定的堅決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單位、部門和人員責任。
對取消審批的“企業自備車輛參加鐵路運輸”、“企業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設置或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開行客貨直通列車”等涉及擴大開放鐵路市場的事項,各相關鐵路運輸企業要在確保運輸安全、履行法定義務的前提下,通過平等協商,以規範的合同協議方式明確各方權責利關係。對取消審批的“鐵路危險貨物承運、托運”、“鐵路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承運”等企業內部管理事項,相關鐵路運輸企業要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鐵路行業監管規定等,逐項研究制定後續管理措施,強化安全風險防控和質量把關,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對原屬於國鐵系統內部管理的“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審批”、“鐵路工程及設備報廢審批”等事項,取消後相關國鐵企業要按照鐵路政企分開改革要求,進一步明確管理方式,落實管理責任,依法規範管理。
二、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嚴格規範管理、切實提高效率。依法保留並由國家鐵路局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主要涉及直接影響鐵路安全的關鍵設備和市場準入的關鍵事項,直接關係到公眾生命財産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鐵路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中央和國務院要求,採取有力措施嚴格規範管理。一是抓緊完善相關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制定發佈有關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許可、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産企業許可、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等行政許可實施細則,研究制定《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等規章制度。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進一步清理鐵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二是制定出臺規範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工作的程序性規定,嚴格行政許可受理、審查、公告的程序和時限要求,落實崗位責任、提高辦事效率。三是推進網上辦理行政許可,提供便民利民服務;落實網上公告行政審批項目、審批依據、條件、程序、許可決定等信息公開要求,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建立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強化對行政審批權力的監督制約。
三、以鐵路安全質量為核心,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堅持把加強安全質量監管作為鐵路行業監管的首要職責,健全制度、完善機制、落實責任,做到監管不越位、不缺位。一是抓緊研究制定《鐵路專用設備缺陷産品召回管理辦法》、《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督促企業建立設備隱患排查治理和産品質量控制體系,落實許可設備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與監管責任。二是積極探索建立鐵路安全質量預警分析機制,對有重大安全質量隱患的實行掛牌督辦;建立鐵路安全監督檢查與行政執法決定通報制度,建立企業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和網上投訴舉報受理系統,實施違法企業“黑名單”制度,引導企業自覺守法經營,履行法定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三是抓好鐵路行業標準和相關國家標準的制修訂與發佈工作,為加強安全質量監管提供科學的標準依據。
附件:1.取消的鐵路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2.國家鐵路局實施的鐵路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3.暫列在國家鐵路局名下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國家鐵路局
2014年2月14日
附件1
取消的鐵路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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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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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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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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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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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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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備車輛參加鐵路運輸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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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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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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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和《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的規定,設計、製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用於鐵路運輸的企業自備車輛,應當取得相應許可。自備車輛參加鐵路運輸應當與相關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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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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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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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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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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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需要與公用鐵路網接軌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鐵路建設、運輸的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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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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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或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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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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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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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徵得相關鐵路運輸企業同意,落實各項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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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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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行客貨直通列車、辦理軍事運輸和特殊貨物運輸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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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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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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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行客貨直通列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鐵路運輸條件和安全管理要求,有關鐵路運輸企業之間協商一致。辦理軍事運輸和特殊貨物運輸,還應當遵守國家相關特殊管理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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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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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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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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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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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鐵路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承運人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作業程序,加強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防護,使用的運輸工具、裝載加固設備以及其他專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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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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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和承運人資質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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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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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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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檢查。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遵守相關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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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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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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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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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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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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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工程及設備報廢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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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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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日常清産核資項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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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屬國鐵系統內部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後由國鐵企業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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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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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製鐵路客貨運輸票據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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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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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基建大中型項目工程施工、監理、物資採購招標計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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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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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國家鐵路局實施的鐵路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項目
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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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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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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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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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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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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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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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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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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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或者進口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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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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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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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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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産企業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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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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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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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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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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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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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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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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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無線電臺設置審批及電臺頻率的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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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國務院、中央軍委第12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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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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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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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車站和線路命名、更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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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條例》
(國發﹝198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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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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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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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旅客票價率、行包、貨物運價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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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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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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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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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價里程和貨運計費辦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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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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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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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對國家鐵路局實施的鐵路行政審批項目,可通過郵箱xzxk@nra.gov.cn提出意見和建議。)
附件3
暫列在國家鐵路局名下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開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5號)和有關部門要求,現將待研究確定歸屬問題的原鐵道部6項行政審批項目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項目
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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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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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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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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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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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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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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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工程建設消防設計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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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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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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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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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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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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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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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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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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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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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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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基本建設項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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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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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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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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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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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企業國有資産産權變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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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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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無
|
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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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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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企業公司改制事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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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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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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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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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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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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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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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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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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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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