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了解到,寧夏回族自治區近日出臺了《寧夏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將在制度建設、資金保障、預算執行、動態管理、分類施保等14個方面設立考核指標,根據城鄉低保績效考評結果分配以獎代補資金,對低保工作開展好的市縣給予補助。 《辦法》將城鄉低保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城鄉低保工作量等因素合理安排,自治區財政將按照低保資金總額1%的比例安排工作經費,市、縣(區)財政按不少於上年度本級城鄉低保資金支出的1%安排,從而提高預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辦法》規定城鄉低保資金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應以低保家庭為單位,為其在代理金融機構開設專門賬戶,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鄉低保對象收取賬戶管理費用;實行涉農資金“一卡(折)通”的地方,應將農村低保資金納入“一卡(折)通”,統一發放。縣級民政部門應及時將低保對象花名冊及當期發放的低保資金數額清單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審核並撥付資金到指定銀行;指定銀行收到財政撥付的低保資金後,按照民政和財政部門提供審定後的低保人數及補助數額在5個工作日內將低保資金轉入低保個人賬戶。 城鄉低保金髮放,于每月10日前發放到戶。農村金融機構設置薄弱的個別縣(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按季發放,每季度首月10日前發放到位。對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擠佔、截留、滯留和挪用低保資金或不按規定使用低保資金的,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記者 閻文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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