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詳解懲治職務犯罪四大焦點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3-07 20:4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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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記者楊維漢)近年來,全國各級法院依法審理了一批職務犯罪案件,廣受社會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7日就人民法院懲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中的焦點問題進行了回答。

    九成多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異地審理

    對於很多貪官異地審判問題,裴顯鼎説,指定異地管轄制度是近年來人民法院為保證公正審判推出的一項舉措。由於職務犯罪分子一般都在一定的重要崗位擔任職務,所以在當地具有各種錯綜複雜的關係,有可能會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為了排除當地對司法審判的干擾,人民法院明確了指定異地審判原則。對於曾經擔任一定級別領導幹部的職務犯罪案件,原則上不由其原任職地法院審判,而由上級法院指定其他地區的法院進行異地審判。

    裴顯鼎介紹,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對90%以上的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以及關聯案件指定到了被告人任職地以外的省份異地審判。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一定級別的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也實行了指定異地管轄的做法。實踐證明,指定異地管轄制度對於保證職務犯罪案件審判順利進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回應“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期間即如實交代罪行能否認定自首”

    “如何把握職務犯罪案件自首的認定標準”,一直是職務犯罪案件審判的重點。對於“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期間即如實交代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裴顯鼎給予了解答。

    裴顯鼎介紹,為依法規範和從嚴掌握職務犯罪案件自首的認定標準,兩高曾發佈相關規範性文件,重點解決紀檢監察機關採取調查措施期間交代罪行能否認定為自首的問題。

    裴顯鼎表示,我們認為,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個法定要件,兩者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在紀檢監察機關採取調查措施期間交代罪行的自首認定,同樣應當以此為準。

    “也就是説,職務犯罪分子是否成立自首,關鍵在於兩點:一是有無自動投案;二是交代犯罪事實時,辦案機關是否已經掌握該犯罪線索併為此採取了相關調查、強制措施。而辦案機關是紀檢監察機關還是檢察機關,交代犯罪事實時辦案機關是否已經正式立案,與是否構成自首的認定並無關係。”裴顯鼎説。

    解答“瀆職罪責任認定如何避免‘抓小放大’”

    瀆職罪刑事責任的確定,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對此,裴顯鼎説,瀆職罪的責任認定具有其特殊的複雜性。:一是職務活動具有職權性、階段性和協作性等特點,一個危害結果往往牽涉不同級別、不同部門中的多人多個瀆職行為;二是瀆職犯罪的因果關係具有多因性、間接性、偶然性等特點,瀆職行為有著決定與執行、直接與間接、主要與次要之別。

    裴顯鼎介紹,為準確區分責任,依法從嚴懲治瀆職犯罪,兩高發佈司法解釋重點解決這些問題。一是國家機關負責人員的責任。很大一部分瀆職犯罪係由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所致,而違法決定的負責人員往往以僅負有間接的“領導責任”為自己開脫罪責。實踐中如果只追究一線執行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對於負有更大責任的、作出決定的主管領導則不作犯罪處理,就會造成“抓小放大”現象,嚴重背離了問責機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於從源頭上預防瀆職犯罪。因此司法解釋規定,“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裴顯鼎説,二是集體研究的刑事責任。當前在土地資源、生態環境、房屋拆遷、稅收徵管等領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門甚至是地方一級黨政部門集體研究違法決定的瀆職現象,出現危害結果後涉事人員往往以經集體研究為由推卸責任。一些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還刻意假借集體研究形式掩飾其個人意志。司法解釋規定,“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

    解析“職務犯罪案件中的‘不正當利益’”

    “‘謀取不正當利益’這個表述多次出現在職務犯罪罪名中。裴顯鼎對如何理解職務犯罪案件中的‘不正當利益’”進行了分析。

    裴顯鼎説,“不正當利益”的表現形式多樣,大致可分為財産性利益和非財産性利益。其中財産性利益又可分為直接取得的財産性利益和間接産生的財産性利益;非財産性利益雖然不能直接轉換為財産,但其重要性不亞於財産性利益,比如説升學、職務晉陞、獲得某種榮譽稱號等。

    “司法實踐中,對直接財産性利益的認定和處理基本不存在問題,但對間接財産性利益的認定存在不同意見。目前,比較通行的觀點認為,就是請託人通過行賄獲得競爭優勢、交易機會。”裴顯鼎分析指出,“因此間接取得的財産性利益,屬於行賄犯罪取得的間接財産性利益,所以違法犯罪所得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至於對請託人因行賄取得的非財産性利益的處理,比較一致的主張是,由人民法院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銷或者糾正。”裴顯鼎説。

責任編輯: 劉笑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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