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記者崔清新、趙超)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日程,3月12日下午,各代表團將審議關於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王曉、陳斯喜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草案。 王曉、陳斯喜為何要辭去常委會委員職務?常委會組成人員辭職要遵循怎樣的程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委會辭去常委會的職務。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人大與“一府兩院”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因此,如果一個人在“一府兩院”中任職,就須要辭去在人大常委會中的職務。否則,就會産生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問題。 2013年5月和6月,陳斯喜和王曉因分別調任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副主任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分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請求。 正是基於前述法律規定,2013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接受陳斯喜、王曉辭去常委會委員等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辭職的,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確認。 按照議事規則,本次人代會專門安排議程,對這一人事變動進行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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