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員再談醫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3-12 07:1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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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盾牌”能否阻止“白色暴力”事件?
——代表委員再談醫暴

    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記者胡浩、白林)11日上午,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小組討論現場,醫衛界委員就“兩高”報告中提出的妥善化解醫療矛盾進行了熱烈討論。委員們指出,只有完善相關法律,才能化解矛盾、保障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

    就在5天前,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醫師協會副會長淩鋒剛剛牽頭提交了一份獲近90位委員簽名的界別緊急提案:《建議將醫療機構列為公共場所進行安保,出臺<醫療機構治安管理條例>》,以此減少暴力襲醫事件。

    將醫院納入公共場所管理

    今年春節前,浙江溫嶺連發兩起殺醫傷醫案、昆明幾十名親屬打砸醫院、打傷醫生;春節期間,新疆醫科大學南湖二附院急診科深夜出診,將一名外傷患者接回進行縫合清創處理,醫生遭病人家屬毆打;接著又有黑龍江齊齊哈爾北鋼醫院耳鼻喉科主任孫東濤在接診時,被患者用鐵棍猛擊致死;河北易縣人民醫院外科醫生李愛新在寫病歷時,被患者用刀割破喉部致傷……

    “只有修法,才能保障醫護人員人身安全。”淩鋒認為,系列殺醫傷醫案,如果不及時扭轉,不但會加深醫患之間鴻溝,影響社會和諧的構建,更會造成社會安全感的下降。“應當將醫院納入公共場所進行管理,加強警力。”

    目前,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明確界定了幾種公共場所: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其他公共場所,醫院並不在其中,只是按照事業單位管理。從職責界定上講,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由警察負責,而事業單位的則歸單位保衛處管理。

    淩鋒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明確將醫療機構從事業單位列入公共場所範疇進行管理,而不應是內保單位。只有公安是醫院治安的主體,才能有效遏制、彈壓頻發的惡性傷醫事件。

    糾紛處理還需司法配套精細化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去年進行的一項調研發現,醫療糾紛案件審理過程困難重重。201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醫療糾紛案件910件,結案率為59.31%,遠低於民商事案件的整體結案率。

    廣東高院表示,原因之一是“醫療糾紛專業性強,法官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

    “司法也需精細化。”全國政協委員、中華醫學會副會長吳明江建議,法院可建立專業法庭,專門審判醫患糾紛案件,專業法庭的法官應當熟悉相關醫學知識。

    醫患矛盾與暴力傷醫應區別對待

    代表委員認為,醫患矛盾和暴力傷醫應該區分對待,一方面,應通過均衡配置醫療資源、提高醫療服務和質量、嚴懲醫療腐敗等措施化解醫患矛盾;另一方面,對暴力傷醫、辱醫事件要嚴懲不貸。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腫瘤醫院副院長葛明華説,部分地區已將醫療服務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但醫療服務絕非一般的消費服務,將醫療服務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就是將醫療服務當作一般商業交易看待,會加劇醫患雙方的不信任,促使糾紛不斷發生,也會加劇過度醫療。

    “要通過減輕患者醫療費負擔,弱化民眾的不信任和反感情緒。”全國人大代表、保定市第一中心醫院院長郭淑芹建議,增強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要加大政府投入,使公立醫院回歸公益性,同時提高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報銷比例,從根本上解決老百姓看病貴。

    “醫療糾紛中,我們常常左右為難。”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派駐于北京某三級醫院警務室的民警説,醫療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民警不能簡單抓人,因為絕不能因為處置不當而引發更大的矛盾,將醫患間的糾紛,轉變為患者家屬和公安機關甚至政府的矛盾。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中醫科學院西苑醫院副院長史大卓認為,防止暴力傷醫,不僅僅是維護醫護人員的利益,更是維護廣大患者的就醫權利及人身安全,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公共道德。

責任編輯: 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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