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文規範“另案處理”案件辦理與監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3-16 19:0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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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3月16日電(記者 楊維漢)記者16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規範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對“另案處理”適用的範圍、程序以及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適用的審查監督機制等進行了明確規範。

    據了解,作為刑事案件中對涉案人員的一種處理方式,“另案處理”雖然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並佔有一定比例。由於“另案處理”的適用與監督法律規範缺失、長效機制缺位,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公正。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對“另案處理”相關問題進行了專項檢查和深入調研,全面收集了解各種情況,對法律政策適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最終出臺了這個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首先明確了“另案處理”的含義。“另案處理”是指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與該案件有牽連關係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於法律有特殊規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況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與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處理,而從案件中分離出來單獨或者與其他案件並案處理的情形。

    指導意見明確界定了五種適用“另案處理”的情形: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的;係未成年人需要分案辦理的;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在逃,無法到案的;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不宜與同案犯罪嫌疑人一併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犯罪更為嚴重,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涉嫌犯罪的現有證據暫不符合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偵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的。

    加強和規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保障“另案處理”依法適用的重要措施。指導意見規定,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時,應當對適用“另案處理”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發現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適用“另案處理”存在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對於犯罪嫌疑人長期在逃或者久偵不結的“另案處理”案件,可適時向公安機關發函催辦。

    對“另案處理”依法適用、規範監督,離不開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密切配合,構建長效工作機制。指導意見指出,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相互通報“另案處理”案件數量、工作開展情況、案件處理結果等信息,共同研究辦理“另案處理”案件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於案情重大、複雜、敏感案件,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商研究。

責任編輯: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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