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據了解,作為刑事案件中對涉案人員的一種處理方式,“另案處理”雖然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並佔有一定比例。 由於“另案處理”的適用與監督法律規範缺失、長效機制缺位,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公正。對此,最高檢和公安部對“另案處理”相關問題進行了專項檢查和深入調研,全面收集了解各種情況,對法律政策適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最終形成意見。
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規範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對“另案處理”適用的範圍、程序以及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適用的審查監督機制等進行了明確規範。 “另案處理”是指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與該案件有牽連關係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於法律有特殊規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況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與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處理,而從案件中分離出來單獨或者與其他案件並案處理的情形。 意見明確界定了五種適用“另案處理”的情形: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的;係未成年人需要分案辦理的;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在逃,無法到案的;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不宜與同案犯罪嫌疑人一併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犯罪更為嚴重,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涉嫌犯罪的現有證據暫不符合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偵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的。 為保障“另案處理”依法適用,意見明確規定,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時,應當對適用“另案處理”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發現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適用“另案處理”存在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對於犯罪嫌疑人長期在逃或者久偵不結的“另案處理”案件,可適時向公安機關發函催辦。 此外,意見還要求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相互通報“另案處理”案件數量、工作開展情況、案件處理結果等信息,共同研究辦理“另案處理”案件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於案情重大、複雜、敏感案件,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商研究。 此外,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還應建立對“另案處理”案件的動態管理和核銷制度。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檢察院通報案件另案處理結果並提供法律文書等相關材料。市、縣級檢察院與公安機關每6個月對辦理的“另案處理”案件進行一次核對。對“另案處理”原因已經消失或者已作出相關處理的案件,應當及時予以核銷。(記者 彭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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