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 法院12日內宣判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3-20 16:1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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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鄭州3月20日電(記者李麗靜)記者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與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聯合製定了《關於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對案情簡單、證據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在10日內偵查終結,檢察機關應在10日內公訴,法院應在12日內宣判,司法機關應在5日內指定辯護人。

    據介紹,該《意見》是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利用刑事司法資源,切實提升輕微刑事案件的辦案效率而制定的。《意見》規定,案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適用快速辦理程序: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認實施了指控的犯罪事實且供述穩定,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適用法律無爭議。

    《意見》同時規定了九類案件不適用快速辦理程序: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係累犯;涉案人員超過3人,涉嫌犯罪事實超過三起或者涉嫌兩個以上罪名的;涉外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需要進行刑事和解或者民事賠償部分需要進行調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快速辦理程序的;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節或者有揭發、檢舉線索需要核實,以及同案犯在逃或者可能有漏罪漏犯情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不能及時到案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意見》要求,對於適用快速辦理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後10日內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受理後3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在受理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12日內宣判,並及時送達法律文書。對擬判處緩免刑的案件可適當延長審理期限。辦案機關依法指定辯護人的,司法機關在收到快速辦理案件指定辯護人的公函後,應在2日內辦好指定手續。指定辯護律師收到司法機關的指定函後,應當在3日內將接受指定的情況告知辦案機關。

責任編輯: 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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