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組織開展省院合作遠程醫療政策試點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3-25 08:53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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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組織開展
省院合作遠程醫療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改高技〔2014〕410號

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衛生廳),總後勤部衛生部,北京協和醫院,北京大學人民醫院,中日友好醫院: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第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進優質醫療資源縱向流動”的精神,以及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相關工作部署,經徵求有關部門和地方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決定組織開展省院合作遠程醫療政策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工作的主要目標
  試點工作將重點針對制約我國遠程醫療發展的政策環境障礙,在遠程醫療的操作規範、責任認定、激勵機制、收費、醫療費用報銷等方面,研究制定適用於遠程醫療發展的相關政策、機制、法規和標準,探索市場化的遠程醫療服務模式和運營機制,在局部地區構建有利於遠程醫療應用的整體環境,驗證完善各類政策,為在全國推廣應用遠程醫療提供實踐基礎和經驗借鑒。
  二、試點工作內容
  (一)寧夏、貴州、西藏等省區分別與解放軍總醫院,內蒙古、廣西等省區分別與北京協和醫院,新疆、青海等省區分別與北京大學人民醫院,雲南、甘肅等省區分別與中日友好醫院合作開展政策試點工作。
  (二)上述試點省區要研究建立遠程醫療政策體系和服務體系,重點包括:
  1、研究制定遠程醫療相關操作規範、責任認定辦法、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準入標準。
  2、研究建立醫院間檢查檢驗結果互認、雙向轉診確認機制和遠程會診後轉診綠色通道。
  3、按照《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2012年版)》及有關要求,研究制定遠程醫療服務價格。
  4、研究將遠程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新農合報銷範圍。
  5、研究建立患者隱私保護機制,以及推進遠程醫療應用的人才保障、資金保障等相關配套政策。
  6、有條件的省區可以選擇具有豐富遠程醫療實施和運營經驗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研究建立基於第三方的市場化遠程醫療服務模式、運營機制和管理機制。
  (三)解放軍總醫院、北京協和醫院、北京大學人民醫院、中日友好醫院等4家省區合作醫院要面向合作試點省區的所有省級和部分地市級醫院(每個地市1-2家),開放優質醫療資源,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1、開展以視頻會診、病理診斷、影像診斷、遠程監護、手術指導、遠程門診和遠程查房等為主要內容的遠程醫療服務和雙向轉診服務。
  2、提供臨床教學和繼續教育培訓服務,幫助試點省區提高醫療衛生隊伍的救治能力和服務水平。
  3、指導試點省區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健康管理能力。
  (四)上述試點省區參與試點工作的省級和地市級醫院要按照本省區的統一部署,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1、配合試點省區研究制定遠程醫療相關政策、機制和標準。
  2、建設完善滿足遠程醫療服務需求的遠程醫療信息系統。
  3、有條件的醫院探索設立遠程醫療診室。
  三、試點工作要求
  (一)試點省區人民政府要設立由相關領導同志牽頭的試點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決策試點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協調研究制定遠程醫療相關政策,落實試點資金,與合作醫院簽訂合作協議,編制試點工作方案(代資金申請報告,編制要點見附件1),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試點工作。試點工作方案要明確提出擬制定、修訂和驗證的遠程醫療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規範,以及時間表和路線圖。
  (二)省區合作醫院要編制試點工作方案(代資金申請報告,編制要點見附件2),指導、配合試點省區研究制定遠程醫療相關政策。
  (三)試點省區、省區合作醫院,要按照“填平補齊、經濟適用”的原則,充分依託現有遠程醫療系統,採購安全可控的設備和服務,建立完善遠程醫療技術和服務體系,嚴禁重復建設,並與其它醫藥衛生信息系統(包括醫保)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四)2014年5月21日前,試點省區、省區合作醫院分別按程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試點工作方案(一式五份,附電子版光盤一份),同時抄送國家衛生計生委。其中,試點省區的試點工作方案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將會同有關專家對試點工作方案進行完善性論證,並將按照“成熟一項,啟動一項”的原則,擇優組織開展省院合作遠程醫療政策試點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聯絡人:姜 偉
  聯絡電話:010-68501530
  國家衛生計生委聯絡人:范 晶
  聯絡電話:010 - 68792791
  附件:1、試點省區試點工作方案編制要點
     2、省區合作醫院試點工作方案編制要點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4年3月11日 

責任編輯: 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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