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電力企業超標排放將受“雙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3-26 09:44 來源: 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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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日前下發通知,提出規範和優化電力企業排污許可證審批管理,並強化企業排污的日常監督檢查,對超標準和超總量排放的企業,要依據有關條例,對企業和法人代表實行“雙罰”。

    電力企業是河北省主要大氣污染源。2013年,河北省有電力企業201家,共449個機組,消耗了河北省煤炭總量的41.4%,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粉塵排放量分別為27.53萬噸、57.99萬噸和5.47萬噸,分別佔河北省總排放量的21.4%、35.1%和5.18%。規範和加強電力行業排污管理,嚴格控制排污總量,是污染減排和大氣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務。同時,根據國家有關要求,今年7月1日起,所有電力機組全部執行新的排放標準,重點地區要執行特別限值。這要求河北省要提升對電力企業的排污監管水平,加強排污許可證管理。

    通知提出,要重視企業的自動監測設備管理,按期開展自動監測設備的比對監測、有效性審核,確保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數據正常傳輸。做好排污口規範化,監督、指導企業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在全面測試煙氣流速、污染物濃度分佈基礎上,確定最具代表性點位。對在線監測設備尤其是取樣口設置不符合規範的,要督促企業限期整改,經承擔監測的部門出具證明後,方可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

    對一年內穩定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特別限值,且提前完成“十二五”各級各部門下達的脫硫、脫硝和煙塵治理任務的,核發排污許可證。電力企業排污權實行有償使用後,排放強度低的發電廠,年度剩餘排放量配額可以出售,或者作為排放信用儲存使用。對於排放強度高的電廠,必須採取削減措施,或者從有剩餘排放量的電廠租賃、購買配額。

    通知提出,增加對電力企業的現場監察頻次,細化監察過程,及時準確掌握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企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得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標準和總量。對超標準和超總量排放的企業,要依據《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對企業和法人代表實行“雙罰”,並將現場檢查情況記錄在排污許可證副本。對副本中有兩次及以上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記者段麗茜)

責任編輯: 司徒宇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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