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商務部發佈年度第18號公告,終裁決定自4月6日起,對原産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徵收反傾銷稅,為期5年。 商務部終裁認定,原産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産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漿粕産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4年4月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自上述國家進口漿粕産品時應向中國海關繳納反傾銷稅。根據終裁決定,美國公司反傾銷稅率為16.9%-33.5%,加拿大公司反傾銷稅率為0%-23.7%,巴西公司反傾銷稅率為6.8%-11.5%。此外,調查機關接受了巴西巴依亞特種纖維素廠提出的價格承諾申請,自該公司進口的漿粕執行其價格承諾,不徵收反傾銷稅。 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7020000、47061000和47063000,主要用於生産粘膠纖維(如粘膠短纖、粘膠長絲)等化學纖維(不含醋酸纖維)。應國內産業申請,商務部于2013年2月6日對原産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進行反傾銷調查,並於2013年11月6日初裁決定對上述産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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