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4月2日獲悉,2013年以來,江西省水利廳對原有的行政許可及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26項,僅保留行政許可事項19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切實轉變職能,提高行政效率。 2013年,江西省水利廳取消“水利工程開工審批”、“權限內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水文資料使用審查”等3項行政審批事項;將8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納入網上辦公系統;配合打造南昌核心增長極、賦予南昌市更大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單獨下放給南昌市6項行政審批及行政收費項目。2014年1月28日,江西省水利廳還將河道採砂許可(除長江、鄱陽湖外),以及省級立項的佔地20公頃以下、且挖或填土石方20萬立方米以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事項,下放至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在切實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同時,江西省水利廳還進一步加強相關制度建設,加強行業指導和事中事後監管問責,落實監測、考核評估措施,變事後監督為事前服務,變事後處罰為事前監管。江西省水利廳還結合江西省實際,向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深化全省水利改革的22條實施意見。在合理劃分省級事權、省市共同事權和市縣級事權方面,將在中央和省級水利事權確定後,儘快制訂江西省省市縣三級水利事權劃分具體意見,充分發揮省市縣三級積極性。水行政主管部門還將主要通過制定和實施水利規劃、行業政策、規程規範、技術標準等,加強水利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記者 李冬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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