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商務部發佈本年度第20號公告,決定自2014年4月9日起,終止對原産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2009年4月8日,商務部發佈年度第18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4月9日起,繼續按照2003年第3號公告、2005年第40號公告,對原産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2013年10月8日,商務部發佈年度第64號公告,宣佈上述反傾銷措施將於2014年4月9日終止。自該公告發佈之日起,國內産業或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在公告規定時限內,丙烯酸酯國內産業未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鑒此,自2014年4月9日起,對原産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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