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建設改革推出重大舉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09 08:52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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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保障性住房準入分配退出和運營管理實施細則》經青海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1日起實行,這是青海省深入推進住房建設改革行動的又一重大舉措。

    針對青海省保障性住房準入管理,《細則》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可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本地區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和戶籍制度改革後進城落戶且符合城鎮住房保障相關規定的轉戶農牧民家庭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範圍。城鎮最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領取住房租賃補貼,亦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在城鎮就業一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城鎮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戶籍制度改革後進城轉戶的農牧民家庭,其住房困難、家庭收入、家庭財産等條件符合城鎮住房保障相關規定的,可以通過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領取住房租賃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方式,解決進城後的住房問題。

    配租管理方面,《細則》明確: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在建項目可繼續建設,建成後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租金標準確定。租金標準的確定或調整要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佈。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同區位、同品質、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70%確定。實行共有産權的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和共有産權人的出資比例確定産權份額,承租人應繳納政府所佔份額部分的租金。

    配售管理方面,《細則》明確:購買保障性住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承購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購房原價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購。購買保障性住房滿5年,承購人上市轉讓保障性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區位、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與保障性住房價差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稅費優惠和增值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承購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補繳土地收益、稅費優惠和增值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産權。承購人轉讓保障性住房後,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

    對於住房租賃補貼,《細則》明確:經審核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政府不能為其提供房源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住房租賃補貼,自行租賃其它住房。對原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自簽訂實物配租租賃合同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的下一個月起,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同時,《細則》對青海省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運營管理、資金管理、監督管理也做出具體規定。《細則》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責任編輯: 田彬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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