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日前出臺,5月1日起施行。 在補償方面,辦法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或者由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徵收補償方案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被徵收住宅為國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産權調換房屋。符合當地政府公房購買規定的,承租人還可以選擇購買公房産權。 此外,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對被徵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現房産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對被徵收房屋實行期房産權調換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年。在過渡期限內,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規定標準支付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但已經提供週轉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從逾期之月起對自行過渡的被徵收人支付雙倍臨時安置費,對提供週轉用房的被徵收人按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安置期間,遇臨時安置費標準調整的,應當自調整之月起按調整後標準發放臨時安置費。 辦法還規定,對於合法的、手續齊全的經營性場所,徵遷中應當給予被徵收人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記者 張靜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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