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知全面開展政府職權清理推行權力清單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09 10:01 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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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開展
政府職權清理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通知
浙政發〔2014〕8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四次全會精神,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權力運行制約監督,省政府決定在全省全面開展政府職權清理、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圍繞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以及政府層級、部門之間關係,以轉變政府職能、提升治理能力為核心,開展政府職權清理和履職分析,科學配置行政權力,依法公開權力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推進行政權力公開規範運行,構建“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

    (二)基本原則。

    開展政府職權清理、推行權力清單制度,要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積極有序推進。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職權法定原則。政府的行政權力來源於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現實中卻在行使的行政權力,要納入重點清理範圍。

    ——簡政放權原則。堅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更好發揮基層政府貼近群眾、就近管理的優勢,加大向市場、社會和下級政府放權力度,激發經濟社會發展活力。

    ——便民高效原則。優化權力運行流程,減少辦事環節,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能,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權責一致原則。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法具有相應管理權限。違法或者不當行使權力,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行政權力依法調整,其責任須作相應調整。

    ——公開透明原則。政府行使行政權力(除涉及國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外),應當完整、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權力的基本內容、運行流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二、範圍內容

    (一)開展政府職權清理、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範圍。

    1.政府工作部門及部門管理機構;

    2.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並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列入黨委工作機構序列但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或單位參照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適時開展政府職權清理、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具體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開展政府職權清理的事項。

    法定行政機關或組織依法實施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産生直接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及其他行政權力等。

    三、工作任務

    通過梳理政府部門職責,分析履職情況,研究提出職權清理意見,編制部門權力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圖,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並依法向社會公佈權力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接受社會監督。主要包括:

    (一)梳理工作職責。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三定”方案,結合工作實際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情況,對各部門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職責進行認真梳理,逐條逐項進行分類登記,編制行政權力清單。權力清單須規範列明職權名稱、實施主體、實施依據、承辦機構(包括內設機構、受委託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等,力求使部門工作可考量、可評估。

    (二)分析履職情況。

    重點分析規定的職責是否全面正確高效履行,是否存在“越位”“缺位”和職責脫節,履職方式是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是否存在政事不分、擅自將行政職能交給事業單位承擔等問題;圍繞全面正確履行職責採取了哪些具體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如何深化完善等。對與其他部門存在交叉的職能,逐項分析涉及部門、交叉情況及原因,並提出理順職能的意見建議。

    (三)開展職權清理。

    各級、各部門在梳理權力、履職分析的基礎上,按照職權法定、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的要求,對現有權力研究提出取消、轉移、下放、整合、嚴管、加強等調整意見。

    1.職權取消。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職權,予以取消。部門自行發佈的文件,不得作為職權設定和行使的依據。部門內部管理職權,不列入權力清單。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原則上予以取消,確需保留的要通過法定程序調整為行政許可。雖有法規規章依據,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權力,提請修改相關法規規章後予以取消。

    2.職權轉移。行規行約制定、行業技術標準規範制定、行業統計分析和信息預警、行業學術和科技成果評審推廣、行業糾紛調解等行業管理和協調事項,原則上轉移給行業組織承擔。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水平能力的評價、認定,以及相關從業、執業資格、資質類管理,原則上交由社會組織自律管理。

    3.職權下放。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基層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管理事項,下放基層管理。對於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確認以及備案、年檢等行政權力,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省級部門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事、提高管理服務效率、便於監管的原則,一般下放市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

    4.職權整合。確需保留的職權,工作內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後環節反復核準、審查、確認等情況的,要按照簡化辦事環節、優化辦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進行整合。

    5.職權嚴管。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一時難以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調整或取消的行政權力,以及日常管理中很少行使的行政權力,應當建立嚴格管理措施,未經同級政府同意不得行使。

    6.職權加強。圍繞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重點在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等方面提出職權加強的意見建議。

    (四)優化並公開權力運行流程。

    各部門對保留的權力事項,按照規範行政權力運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著力減少內部運轉環節,優化權力運行流程,明確和強化工作責任,規範自由裁量空間,研究確定履職程序、辦理期限和具體承辦機構等,編制並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圖。公開的內容應包括權力名稱編號、實施依據、辦事流程、責任單位、監督電話等,確保每項權力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

    (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對於保留、取消、轉移、下放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等權力事項,按照轉變管理理念、改進工作方式的要求,健全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加快實現政府管理方式從注重事前審批向注重事中、事後監管轉變。按照理順政府與社會關係的要求,創新社會組織管理制度,加強社會組織培育和監管,提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能力。

    (六)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建立權力清單和運行流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執法依據和機構職能調整等變化,以及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定期修改完善,按程序確認公佈,確保職權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結合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打造集行政審批、便民服務、政務公開、效能監察等為一體的公開平臺,對權力運行進行全程、實時監控。健全違法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問責。建立機構編制績效評估制度,優化編制資源配置。

    四、時間安排

    (一)省級部門要在2013年底先行開展職責清理的基礎上,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進一步加快工作進度,加大改革力度,于2014年6月份向社會公佈部門權力清單。

    (二)市、縣(市、區)政府根據本通知要求,抓緊制訂實施方案,在本轄區部署開展政府職權清理、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工作。為配合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市、縣(市、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于2014年4月底前完成本單位權力事項的梳理工作。在此基礎上,按照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的要求,認真開展職權清理、分析履職情況、編制權力運行流程圖、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審核確認等工作。市、縣(市、區)政府應于2014年10月份向社會公佈權力清單,並報上一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縣(市、區)政府和省級部門是開展政府職權清理、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省級建立由省編委辦牽頭,省發改委(審改辦)、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法制辦、省政府研究室等部門組成的推行權力清單制度部門會商機制,研究解決工作推進過程中的重要問題。市、縣(市、區)政府也應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明確責任,落實人員,確保這項工作協調有序推進。

    (二)強化協調配合。

    機構編制部門要發揮牽頭協調作用,認真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各部門報送職權清理材料,組織開展審核工作,並做好權力清單公佈後的後續工作。監察機關要發揮監督監察職能,查找權力清單中的廉政風險點,實施重點監控,並加強推行權力清單制度情況的行政問責;財政部門要做好財政專項資金分配等權力事項的清理工作;審批制度改革牽頭單位要加強與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工作的銜接,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法制部門要按照職權法定原則,加強職權設立合法性審查,做好權力事項調整涉及法規規章修改的相關工作。省級各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工作的指導,明確本系統權力事項的名稱、歸類、實施依據、實施主體等口徑和標準,形成上下對應、相互銜接的職權體系。市級部門要做好所屬縣(市、區)部門權力事項的比對和規範工作。省市縣三級要加強上下聯動,認真研究職責下放事項的銜接工作,及時交流情況。各相關部門要完善工作機制,明確任務書和時間表,強化協調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大放權力度。

    各級政府、省級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對職權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樹立改革的主體責任意識,自找差距,自我加壓,積極主動提出簡政放權的意見建議。各地研究提出簡政放權意見時,對需先行修改法律法規規章、由國家或省級層面解決的事項,也應一併提出,並匯總報送省編委辦。

    (四)認真審核把關。

    省編委辦和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審核工作的組織,制訂審核流程,明確審核標準,統一審核口徑,尤其要統籌兼顧好依法清理與循序漸進的關係,統籌處理好上下左右等各方面關係,確保積極穩妥,提高審核質量。在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審核的基礎上,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參與審核。同時,要建立社會參與機制,拓寬公眾參與渠道,對於群眾和企業反映強烈的權力事項,應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充分徵求意見,進一步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 

責任編輯: 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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