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工作,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出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驗收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輕軌、單軌、磁浮、自動導向軌道等系統。《辦法》明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委託所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相關的專項驗收。 《辦法》指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分為單位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竣工驗收3個階段。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且通過相關專項驗收後,方可組織項目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組織不載客試運行,試運行3個月、通過全部專項驗收後,方可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可履行相關試運營手續。 《辦法》提出,施工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後,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開始履行質保義務。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相關文件,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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