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臨泉縣原政法委書記因受賄行賄終審被判16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11 15:4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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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合肥4月11日電(記者鮑曉菁)記者從安徽省高院獲悉,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原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楊華傑因犯受賄罪、行賄罪,兩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20萬元。 

據介紹,在楊華傑受賄的名單上,有臨泉縣公安局黨組成員、公安局交警大隊城管中隊中隊長、公安局經偵大隊負責人、公安局指揮中心主任、公安局拘留所負責人,以及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以及多個公安局基層派出所的所長、民警,甚至臨泉縣公安局強制戒毒所為了協調財政局將戒毒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給戒毒所撥付戒毒經費,也向楊華傑行賄1萬元。

而楊華傑行賄的對象就是時任臨泉縣縣委書記的王政。法院經審理查明,楊華傑為進臨泉縣委班子,2006年春節前的一天,到王政辦公室送2萬元。後來在縣委換屆時,阜陽市委考核組徵求意見,王政推薦了楊華傑。2006年7月,縣委換屆時,楊華傑當選為縣委常委,後被任命為政法委書記。此後,楊華傑多次找機會給王政送錢送物。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春節前至2009年2月,楊華傑為謀取職務升遷,向王政多次行賄累計人民幣30.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楊華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16.687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楊華傑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30.4萬元,其行為又構成行賄罪,且情節嚴重,依法應對其兩罪並罰。鋻於楊華傑在辦案機關掌握其較輕的受賄罪行時,如實供述較重的受賄罪行,且在案發前後已退清贓款贓物,對其所犯受賄罪可從輕處罰。法院最終判處楊華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

 

責任編輯: 寧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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