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4月11日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了解到,為推進保障性住房“陽光分配”,青海省進一步明確對保障性住房準入嚴格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明晰了各類群體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條件,提出對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成員屬於殘疾、重點優撫對象以及獲得省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範稱號的,居住危房的,個人住宅被徵收的五類保障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分配。 根據規定,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並在當地居住或工作。申請人配偶為非當地城鎮常住戶口但在當地居住或工作的,可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單獨立戶的子女和父母。不同代係結構家庭必須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關係。單獨立戶、配偶離異等特殊情況形成的單身家庭,可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二是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産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三是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無私有産權住房,或私有産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當地人民政府公佈的住房困難標準。四是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沒有購買公有住房、參加集資建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新就業職工: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外來務工人員:持有就業地城鎮居住證或暫住證;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在申請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2年以上。二是在當地無私有産權住房或私有産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當地人民政府公佈的住房困難標準。三是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張利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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