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省級以下質監行政管理體制指導意見》印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15 19:40 來源: 質檢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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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檢總局 中央編辦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調整省級以下質監行政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
國質檢法聯(2014)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48號]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調整省級以下質監行政管理體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入推動改革的基本要求

    質量技術監督工作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在提質增效、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方面具有重要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作用。質監部門作為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任務繁重,責任重大。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質量工作,作出調整省級以下質監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決策,既與時俱進,又實事求是,對加強産品質量安全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落實和強化地方政府責任,都具有重要意義。

    各地要緊緊圍繞中央關於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目標要求,完善市縣政府功能,理順條塊關係,抓緊完成省級以下質監行政管理體制調整工作。

    ——堅持依法調整、科學調整、分類調整,保證質監系統技術機構體系相對完整,保證質量安全監管有效,保證幹部職工隊伍基本穩定。

    ——堅持改革創新,轉變政府職能.支持地方政府及質監部門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

    ——加強質監部門建設,提升質監工作水平。推動質監部門進一步明確職責定位,創新體制機制,強化監管和服務能力,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健康安全和消費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維護全國市場開放統一,避免出現新的市場分割和地方保護主義。

    二、堅持依法行政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領導質監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履行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能。省級質監部門要加強相關法規實施的統籌協調。市、縣質監部門標準化、認證認可、纖維檢驗等相關業務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省級質監部門依法管理。對食品相關産品、工業産品、特種設備等行政審批事項,已下放到市、縣質監部門核發許可證的,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清理,劃清職能責任邊界;對需要委託市、縣質監部門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須依法完善相關程序。省級質監部門要加強對市、縣質監部門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要統一執法人員資格準入條件,統一執法證件,統一規範執法程序。要加強對專項執法、應急突發事件處置、大案要案查處和跨區域案件行動的組織協調,嚴格執行督察督辦、通報協查、稽查建議書等制度,制止地方保護行為,維護市場統一,促進公平競爭。“12365”投訴舉報處置系統體制不變,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申訴、投訴、舉報處置機制。執法信息化系統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加強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三、加強幹部管理和機構編制

    市轄區及各類開發區、直轄市所轄縣、邊遠地區是否實行分級管理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確定。市、縣質監部門作為同級政府工作部門的,機構規格保持不變,編制總數、領導職數、直屬機構、事業單位機構等保持相對穩定。市、縣質監部門的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均納入市、縣編制總額。妥善解決離退休人員安置工作。

    省、市、縣質監部門領導幹部要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實行雙重管理,以地方管理為主,其任免程序按照中央組織部有關規定執行。因工作需要異地交流安排的幹部,經徵求本人意見,願意回調交流前所在單位的,允許調回原單位工作,並妥善安置;涉及人員編制和職數的,由機構編制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商質監部門妥善解決。

    依據有關規定,市、縣質監部門在職及離退休人員的收入水平和各項待遇低於地方政府同職級人員的,按照地方政府同職級人員標準執行;高於地方政府同職級人員的,暫維持現有水平不變。今後,隨所在地地方政府同職級人員收入的調整,逐步執行相同的標準。

    市、縣質監部門招錄公務員,職位資格條件設置、錄用計劃制定以及考試錄用的組織實施等,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省級質監部門加強協調和指導。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培訓,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管理,省級質監部門統籌規劃,具體指導。

    四、保障經費投入,促進事業發展

    要確保質監部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的支出水平不低於調整前水平,並建立經費逐步增長機制。考慮行政執法的特殊性,質監部門公用經費要按照高於當地一般行政機關的標準安排。因工作需要長期聘用人員費用,不低於調整前的水平。省級財政部門應加大統籌支持力度,對省級質監部門部署的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的事項給予支持;對省級以下質監部門的執法裝備建設、技術裝備建設、信息化建設、大案要案辦案經費、監管業務經費以及體制調整前遺留債務給予支持,特別要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質監部門給予支持。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將同級質監部門的能力建設和業務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給予保障。質監部門基礎設施建設,應納入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計劃,有計劃地安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費。質監部門執收的罰沒收入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將年度預算與質監部門執收的罰沒收入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挂鉤。各級財政部門要確保質監部門正常履職所需經費。

    要做好實行分級管理過程中的資産和債務清理劃轉工作。組織市、縣質監部門開展清産核資,特別是對資産存量、債權債務及潛在債務的清理,資産和債權債務隨機構一併下劃。要嚴格財經紀律,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為進一步改善質監部門的執法辦案條件,提高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能力,中央財政現有支持政策不變,並隨財力增強。地方各級質監部門要積極協調發展改革部門,將質量工作列入發展規劃,特別是做好“十二五”規劃及各類專項規劃的調整、銜接工作。要將列入規劃的相關重點項目納入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規劃和計劃,予以保障。

    五、推進技術機構管理整合和改革

    保持質監系統技術機構體系相對完整。已經完成質監技術機構整合的,要鞏固成果;尚未完成技術機構整合的,要繼續推進,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省級質監部門要依法統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技術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統一規範檢驗檢測行為。設在市(地)、縣(區)的國家級、省級質監技術機構管理體制,由省級質監部門提出建議,報省級政府決定。各級質監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質檢總局關於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8號]的要求,切實轉變職能。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要逐步與行政機關脫鉤。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轉企改制,探索組建跨地區、跨行業的檢驗檢測集團。逐步實現産權結構多元化、區域結構合理化、檢驗服務市場化。鼓勵和促進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

    六、加強管理體制調整的領導

    質監行政管理體制調整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地質監部門要及時向黨委、政府彙報體制調整中的困難和問題,取得黨委和政府的指導和支持。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大力支持。各地要緊緊圍繞加強質監工作和完善質監部門自身建設,認真總結近年來的有益經驗和做法,穩妥解決調整中遇到的問題,確保質監工作的穩定性、連續性,確保質量和安全水平的不斷提升。要嚴肅工作紀律,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切實做到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監管不軟,確保不因體制調整影響各項工作。體制調整工作在2014年年內基本結束。

責任編輯: 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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