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5日電(記者 孫鐵翔)我國地名命名、更名有著嚴格的審批權限和程序。 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我國對地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民政部是全國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門。 《地名管理條例》指出,我國行政區劃名稱的命名、更名,須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更名,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更名,須由國務院審批;鄉、民族鄉、鎮的更名,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的更名,須由依法批准設立各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審批。 國內外著名的或涉及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山脈、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須報國務院審批;邊境地區涉及國界線走向和海上涉及島嶼歸屬界線以及載入邊界條約和議定書中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和居民地名稱,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在科學考察中,對國際公有領域新的地理實體命名,須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須報國務院審批。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名稱,在徵得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須由專業主管部門審批。 城鎮街道名稱,須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地名,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審批程序。 此外,根據《地名管理條例》要求,我國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機構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單位承辦,也可以交其他部門承辦;其他部門承辦的,應徵求地名機構或管理地名工作單位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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