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視點:從楊先靜案透視礦産領域腐敗現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16 18:0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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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合肥4月16日電(記者徐海濤、劉美子)一個廳級官員,受賄一千多萬元,挖空心思幫助礦老闆竊取國有鐵礦,造成國家財産損失18.9億余元;一個礦老闆,金錢、玉石開道,“搞定”一個副省長、一個副廳長、一個副市長,聚斂億萬身家,兩度登上富豪排行榜。4月16日開庭審理的安徽省國土廳原巡視員楊先靜貪腐案,揭開了這起數額驚人的礦産腐敗黑幕。

    國有礦産怎樣被非法吞噬?記者梳理近年來多起大案發現,官商勾結、操作隱蔽、手法多樣、利益巨大的礦産腐敗,成為房地産、工程建設之外的高發“腐敗黑洞”。

    受賄官員“吃裏扒外” 礦老闆非法獲利成“安徽礦王”

    地處大別山北麓的安徽霍邱縣,擁有全國第五、華東第一的豐富鐵礦資源,但自2002年開發鐵礦以來,卻爆發多起涉礦腐敗案,該縣至今仍為國家級貧困縣,財政入不敷出。

    4月16日在蚌埠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的安徽省國土廳原巡視員楊先靜貪腐案,首次系統披露了“霍邱鐵礦之亂”。

    蚌埠市檢察院指控,曾擔任安徽省國土廳副廳長、正廳級巡視員的楊先靜,涉嫌收受、索取鉅額賄賂,在霍邱縣3座鐵礦的礦業權分立、出讓、轉讓中濫用職權,導致國家財産損失18.9億余元。

    驅動楊先靜“濫用職權”的是安徽大昌礦業公司董事長吉立昌,這個來自河北的礦老闆,先後四次給楊先靜送去人民幣1001萬元、美元0.2萬元,雙方結下緊密的“權錢合作”關係。

    2007年,大昌公司的霍邱環山鐵礦部分探礦權已轉為採礦權,按規定,餘下礦區探礦權應登出收歸國有。但楊先靜“力排眾議”,開會“拍板”決定大昌公司繼續擁有4.88平方公里探礦權,吉立昌之後將其轉賣,非法獲利2億多元。

    2010年,楊先靜違規批准,將按國家規定必須招標、拍賣或掛牌的范橋鐵礦探礦權,作價1.5億元“直接轉讓”給大昌礦業控股49%的首礦大昌公司,而其實際價值為8.1億元。

    為了給吉立昌牟利,楊先靜可謂挖空心思、不惜鋌而走險。2011年,安徽省國土廳廳長辦公會研究,掛牌出讓霍邱周集鐵礦探礦權,楊先靜竟然會後擅自更改決定,加入只有首礦大昌公司一家符合的準入條件,公告後輿論大嘩,不得不暫停掛牌。

    但楊先靜並不死心,竟然更改廳長辦公會決定,多方活動重新掛牌,並再次設置有利於首礦大昌的準入條件,使該公司最終以5.1億元的超低價格,獲得價值16.9億元的探礦權。

    吉立昌竊取國有鐵礦“無往而不利”,其背後除楊先靜,還有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與原六安市副市長、霍邱縣委書記權俊良的“鼎力相助”。倪發科多次收受吉立昌價值數百萬元的和田玉,幫其低價購買鐵礦探礦權。權俊良受賄後則幫助吉立昌的企業拆借資金、拆房修路,甚至試圖從縣財政中拿出6億元“超常規獎勵”,支持大昌公司上馬新項目。

    公務人員理應是國有礦産的守護者,但受賄後的倪發科、楊先靜、權俊良卻集體“吃裏扒外”,使礦老闆吉立昌成為霍邱鐵礦開發的最大非法獲利者。其兩度入選“胡潤百富榜”,2010年以15億元身家成為全國排名第28位的礦産富豪、“安徽礦王”。

    手法隱蔽、利益巨大 礦産成腐敗重災區

    多位紀檢、司法辦案人員介紹,相比房地産、工程建設領域腐敗,礦産資源“藏在地下”,腐敗行為更加隱蔽,其估值隨意,權屬轉移操作空間大、手法多,涉利巨大,成為近年來的“新興腐敗高發區”。

    ——“定向”出讓,私下交易。安徽某縣名義上公開拍賣一處礦業權,實際上拍賣公告僅出現在政府網站上10分鐘即撤下,再私下低價賣給相關利益企業。

    ——違規審批,違法開採。甘肅肅北縣原縣長曼曼在任7年,利用職務之便“淘金”近千萬元,收取多名礦老闆賄賂,違規審批辦理證照,為其非法開採金礦“大開綠燈”,造成國有金礦資産流失。

    ——越界超採,污染環境。廣州市國土和房管局原地礦管理處副處長喬倩等人,在礦産資源開發、審批、監管中收受賄賂、濫用職權,致使某公司連續超層越界非法開採花崗岩礦石500余萬立方米,造成近2億元經濟損失,並嚴重破壞生態環境。

    ——入股謀利,引發礦難。2011年貴州盤縣等地先後發生5起煤礦安全生産事故,共造成64人死亡、2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800萬元。經調查發現,這系列礦難背後存在數十名幹部的貪腐行為,有的甚至違規入股,徇私舞弊、放鬆監管引發礦難。

    加大反腐、正本清源 完善制度堵上“地下腐敗黑洞”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審計署副審計長董大勝透露,去年對6個省的礦産資源審計發現,該領域腐敗嚴重,不少領導幹部直接插手干預礦業權出讓,導致國有資産流失。今年,審計署將礦産資源作為審計的重點之一。

    他建議,加大礦産領域反腐力度,儘快清理歸集歷史地勘成果,摸清國家探明礦産數量並完成有償處置。進一步公開礦業權出讓轉讓,堅持以招拍挂為主,嚴格限定協議出讓範圍,壓縮權力尋租空間。合理劃分各級政府間礦業權審批權限,提高礦業權準入資金、技術等方面資質條件標準,加強礦業權評估行業監管,規範評估行為。

    “制定規則的人破壞規則,實施規則的人濫用規則。説明在一些官員眼中,法律約束力遠低於公權力威懾。”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宏光認為,需創新礦産資源開發、監管等各項制度,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發生。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建議,削減地方政府行政配置礦産資源的權力,提高市場化和公開透明度,引入社會聽證、媒體監督等機制,將資源配置過程置於公眾監督之下。

    “在逐利的商人眼裏,一座礦山就是一座金山。他們處心積慮和你結識,變換花樣給你送禮,不是感情有多好,而是看中你掌握權力可能帶來的巨大利益。”在楊先靜案庭審現場,公訴人認為,要解決礦産腐敗高發態勢,除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和權力監管,完善行政審批流程、政務公開等體制機制建設,關鍵還在於從業人員宗旨意識、責任意識和依法行政意識的加強。

責任編輯: 滿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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