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印發《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暫行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17 08:54 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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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日前聯合印發《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暫行規定》,要求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應當自處分決定宣佈之日起兩個月內填寫《處分決定執行情況表》,並向處分決定機關報告。未按規定辦理受處分人員職務、級別、崗位等級、工資待遇調整或者核銷實名制信息等手續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單位)在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的職責,對於處分決定的送達與宣佈、受處分人員職級與待遇的確定、受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立卷歸檔和紀律責任等各個方面進行了規範,確保處分決定及時正確落實。

    該規定要求,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處分決定書送達受處分人員及所在單位,同時抄送有關黨委、政府和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處分決定由處分決定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宣佈,也可委託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紀檢監察機關(部門)代為宣佈。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處分決定機關應當予以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處分決定機關應當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組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處分決定書後,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辦理調整受處分人員的職務、級別、崗位等級、工資待遇和檔案關係轉移等相關手續,並將辦理情況及時回復處分決定機關。

    若出現未按規定將處分決定書等材料歸入受處分人員案件檔案或者人事檔案,或未按規定辦理職務、級別、崗位等級、工資待遇調整等現象,該如何辦理?省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在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如未在規定期限和範圍內送達、宣佈處分決定;未按規定收繳、處理違紀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或者糾正違紀行為獲得的其他利益;在處分期或者處分影響期內,違反規定給受處分人員晉陞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等。對此,將根據情節輕重,採取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李亮科 魏然) 

責任編輯: 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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