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委2014年度部門預算 目 錄 第一部分 國家民委概況 一、主要職能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國家民委2014年部門預算表 一、收支預算總表 二、收入預算表 三、支出預算表 四、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 六、“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表 第三部分 國家民委2014年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説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國家民委概況 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起草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聯絡民族自治地方,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國務院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八)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絡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國家民委部門預算包括:國家民委本級預算、離退休幹部局預算和委屬事業單位預算。 國家民委2014年部門預算編制範圍的單位詳細情況見下表:
第二部分 國家民委2014年部門預算 表一、收支預算總表
二、收入預算表 部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單位:萬元
三、支出預算表 部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單位:萬元
四、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 部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單位:萬元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 部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單位:萬元
2014年我委無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
六、“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表 部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單位:萬元
第三部分 國家民委2014年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説明 一、關於國家民委2014年收支預算情況説明 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目前我國部門預算的編制實行綜合預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預算中,國家民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局和 20 個所屬事業單位收支均包含在部門預算中。收入包括上年結轉、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教育支出、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國家民委2014年收支總預算622,272.99萬元。 二、關於國家民委2014年收入預算情況説明 國家民委2014 年收入預算622,272.99 萬元,其中:上年結轉38,302.65 萬元,佔6.15%;財政撥款收入429,852.51 萬元,佔69.08%;事業收入107,167.40 萬元,佔17.22%;事業單位經營收入6,647.30 萬元,佔1.07%;其他收入39,133.13 萬元,佔6.29%;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1,170 萬元,佔0.19%。
三、關於國家民委2014年支出預算情況説明
國家民委2014年支出預算622,272.99 萬元,其中:基本支出400,821.45萬元,佔64.41%;項目支出214,104.24,佔34.41%;事業單位經營支出7,347.30萬元,佔1.18%。
四、關於國家民委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情況説明 (一)財政撥款預算規模變化情況。國家民委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429,852.51 萬元,佔2014年總收入的69.08%。 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5,341.73萬元,主要是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有所減少。
(二)財政撥款預算結構情況。2014年部門預算中,財政撥款用於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務(類)支出佔3.6%;教育(類)支出佔87.09%;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支出佔4.15%;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佔0.64%;住房保障(類)支出佔4.52%。
(三)財政撥款預算具體安排使用情況。國家民委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429,852.51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1.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行政運行(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2,689.93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119.72萬元,增加4.66%,主要是相關機構劃轉國家民委,相應增加基本支出。 2.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4,864.31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3,325.32萬元,減少40.60%,主要是一次性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減少。 3.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機關服務(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359.84萬元,與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持平。 4.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民族工作專項(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6,377.35萬元, 與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持平。 5.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事業運行(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38.68萬元,與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持平。 6.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其他民族事務支出(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047.34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1,405.67萬元,減少57.30%,主要是根據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使用的有關規定,從2014年起,本科目下的“民族幹部培訓專項經費”調整到教育(類)進修及培訓(款)培訓支出(項)科目。 7.教育支出(類)普通教育(款)高中教育(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5,008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503萬元,減少9.13%,主要是委屬中學基本建設支出減少。 8.教育支出(類)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367,500.51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7,252.26萬元,減少1.94%,主要是委屬高校基本建設支出減少。 9.教育支出(類)進修及培訓(款)培訓支出(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840.67萬元,2013年無此科目預算。主要是根據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使用的有關規定,從2014年起,原在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其他民族事務支出(項)科目下的“民族幹部培訓專項經費”項目調整到本科目。 10.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化(款)文化展示及紀念機構(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2,070.73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324萬元,減少13.53%,主要是委屬文化單位一次性項目支出減少。 11.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化(款)藝術表演團體(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3,393.37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465萬元,增加15.88%,主要是財政考慮少數民族藝術院團發展情況,增加項目支出預算。 12.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化(款)文化創作與保護(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389.92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0.77萬元,增加0.2%。 13.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化(款)其他文化支出(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4,822.20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274.44萬元,增加6.03%,主要是財政考慮民族文化事業單位發展情況,增加項目支出預算。 14.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物(款)博物館(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2,236.36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507.02萬元,增加29.32%,主要是財政考慮民族文博事業單位發展現狀,增加項目支出預算。 15.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新聞出版(款)其他新聞出版支出(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4,902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782萬元,增加18.98%。主要是財政考慮民族新聞出版單位實際困難,增加新聞出版單位虧損補貼項目支出預算。 16.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373.78萬元, 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22.95萬元,減少1.64%。 17.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事業單位離退休(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118.22萬元,與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持平。 18.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269.30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3.3萬元,增加1.24%。 19.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9,500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1,450萬元,增加18.01%,主要是近年來委屬高校不斷發展,人才隊伍壯大,我委公積金預算一直未有增長,存在較大缺口,2014年財政考慮到此實際情況,相應增加住房公積金支出。 20.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補貼(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650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20萬元,增加3.17%。 21.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9,300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2100萬元,增加29.17%,主要是委屬京外高校按屬地化政策,準備于2014年補發以往年度未及時申請發放的購房補貼。 五、關於國家民委2014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説明 2014 年“三公”經費預算數3,730.73 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590.32萬元,公務用車購置費165.5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1,524.07萬元,公務接待費1,450.84萬元。2014 年預算數與2013 年預算數、2013 年預算執行數持平。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是中央財政安排的當年財政資金。 二、事業收入:是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國家民委所屬高校和附屬中學學生學費、住宿費收入等。 三、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是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國家民委所屬高校的經營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是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國家民委所屬高校後勤服務收入等。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後按國家規定提取、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上年結轉:是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七、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九、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行政運行(項):指國家民委機關本級用於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國家民委機關本級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開展民族工作的其他項目支出。 十一、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機關服務(項):指國家民委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提供文件印製、辦公樓日常維修維護等後勤服務保障支出。 十二、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民族工作專項(項):指國家民委機關本級專項用於民族事務管理方面的項目支出。 十三、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事業運行(項):指國家民委信息中心用於保障單位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其他民族事務支出(項):指中央民族幹部學院、國家民委信息中心用於開展政務信息、設備購置等方面工作的項目支出。 十五、教育支出(類)普通教育(款)高中教育(項):指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開展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等方面的支出。 十六、教育支出(類)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項):指中央民族大學、西北民族大學、西南民族大學、中南民族大學、北方民族大學、大連民族學院開展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等方面的支出。 十七、教育支出(類)進修及培訓(款)培訓支出(項):指中央民族幹部學院開展民族幹部培訓工作方面的項目支出。 十八、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化(款)文化展示及紀念機構(項):指民族文化宮用於保障單位正常運行,組織開展民族文化活動、展覽展示等專項業務工作方面的支出。 十九、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化(款)藝術表演團體(項):指中央民族歌舞團用於保障單位正常運行,開展民族歌舞創作、公益演出等專項業務工作方面的支出。 二十、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化(款)文化創作與保護(項):指全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用於保障單位正常運行,開展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等專項業務工作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化(款)其他文化支出(項):指中國民族語文翻譯中心、國家民委民族問題研究中心用於保障單位正常運行,開展黨和國家重要文獻翻譯、民族語文翻譯軟體開發、民族問題研究等專項業務工作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物(款)博物館(項):指民族博物館用於保障單位正常運行,開展建館籌備、民族文物徵集搶救、民族文物研究等專項業務工作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新聞出版(款)其他新聞出版支出(項):指民族出版社、民族畫報社、民族團結雜誌社、中國民族報社使用的財政新聞出版單位虧損補貼支出以及基本建設支出。 二十四、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指國家民委離退休幹部局統一管理的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支出。 二十五、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事業單位離退休(項):指國家民委實行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二十六、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項):指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的國家民委退休幹部局的支出。 二十七、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是國家民委機關及所屬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於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住房公積金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該項政策始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國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中普遍實施,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工資,目前已實施近20年時間。行政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機關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特殊崗位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規範後發放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等;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等。 二十八、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補貼(項):是國家民委機關及所屬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於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提租補貼是經國務院批准,于2000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中央在京單位按照在職在編職工人數和離退休人數以及相應職級的補貼標準確定,人均月補貼90元。 二十九、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是國家民委機關及所屬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於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購房補貼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停止實物分房後,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以上地區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從1999年陸續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企業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確定。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京外中央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政策規定和標準執行。 三十、“三公”經費:納入中央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中央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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