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能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産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産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産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産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産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産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仲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産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産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産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國地質調查評價、礦産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産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産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産資源專項收入的徵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産等資源性資産,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産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産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産資源勘查,參與開發工作,依法審批礦産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土資源部機關行政編制324名,兩委人員編制12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駐部紀檢監察局16人,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43名。內設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調控和監測司、規劃司、財務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地質勘查司、礦産開發管理司、礦産資源儲量司、地質環境司、執法監察局、科技與國際合作司、人事司等15個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此外,國務院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授權國家土地總督察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監督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的實施,委託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在國土資源部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行政編制360名,在國土資源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外單列。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2014年納入國土資源部部門預算編制範圍的單位包括: (一)行政單位:國土資源部本級和離退休幹部局、9個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二)事業單位: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中國地質調查局等41個財政補助事業單位;中國國土資源報社、國土資源部珠寶玉石首飾管理中心、國土資源部礦産資源儲量評審中心等9個經費自理事業單位。 (三)社會團體: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和中國地質學會等8個挂靠國土資源部管理的社會團體。 預算單位詳細情況見下表:
三、國土資源部2014年部門預算表 (另附表) 四、國土資源部2014年部門預算情況説明 (一)2014年收支預算總體情況 國土資源部2014年收支總預算1054773.98萬元,比2013年年初部門預算增加54919.09萬元。 1.收入預算 (1)財政撥款收入:2014年年初預算數為881228.86萬元,比2013年年初預算數增加44568.37萬元,增長5.33%,主要是地質礦産調查評價專項等經費預算增加。 (2)事業收入:2014年年初預算數為85098.56萬元,比2013年年初預算數增加6259.78萬元,增加7.94%,主要是中國地質調查局等事業單位開展研究活動取得的收入增加。 (3)事業單位經營收入:2014年年初預算數為10318萬元,比2013年年初預算數增加1818.28萬元,增加21.39%。 (4)其他收入:2014年年初預算數為22836.11萬元,比2013年年初預算數增加172.88萬元,增加0.76%。 2.支出預算 (1)外交支出,2014年年初預算數為144.89萬元,比2013年年初預算數減少135.11萬元,減少48.25%。主要是培訓類項目科目由外交支出調整為教育支出。 (2)教育支出,2014年年初預算數為580萬元,2013年無預算,主要是原培訓類項目科目調整為教育支出。 (3)科學技術支出,2014年年初預算數為121097.62萬元,比2013年年初預算數增加2194.16萬元,增長1.85%。主要是科研單位退休人員規範津補貼預算和在職人員日常公用經費有所增加。 (4)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014年年初預算數為27980.81萬元,比2013年年初預算數增加4868.88萬元,增長21.07%,主要是部分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規範津補貼預算支出增加。 (5)國土海洋氣象等支出,2014年年初預算數為881360.59萬元,比2013年年初預算數增加44450.67萬元,增長5.31%,主要是地質礦産調查評價等專項預算增加。 (6)住房保障支出,2014年年初預算數為16536.70萬元,比2013年年初預算數增加139.93萬元,增加0.85%。 (二)2014年收入預算情況 國土資源部2014年收入預算1054773.98萬元,其中:財政撥款881228.86萬元,佔83.55%;事業收入85098.56萬元,佔8.07%;事業單位經營收入10318萬元,佔0.98%;其他收入22836.11萬元,佔2.17%;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5989.29萬元,佔0.57%;上年結轉49303.16萬元,佔4.67%。 (三)2014年支出預算情況 國土資源部2014年支出預算1047700.61萬元,其中:基本支出221479.44萬元,佔21.14%;項目支出818575.17萬元,佔78.13%;事業單位經營支出7646萬元,佔0.73%。 (四)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情況 國土資源部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881228.86萬元,佔2014年收入總計的83.55%。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25047.67萬元,減少2.76%。具體情況如下: 1.外交支出。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30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120萬元,減少48%。主要是培訓類項目科目由外交支出調整為教育支出。 2.教育支出。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580萬元,2013年無預算,主要是原培訓類項目科目調整為教育支出。 3.科學技術支出。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75569.50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4881.60萬元,減少6.07%。年度科學技術支出預算的增減變化情況如下: (1)“基礎研究”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665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105萬元,增長18.75%。主要是 “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運行和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預算增加。 (2)“應用研究”2014年預算64684.32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3760.78萬元,減少5.49%。主要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項目預算減少。 (3)“科技條件與服務”2014年預算7760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55萬元,增加0.71%,主要是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項目支出預算有所增加。 (4)“科技重大專項”2014年預算1940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1660萬元,減少46.11%,主要是“高分國土資源遙感應用示範系統(一期)”項目預算減少。 (5)“其他科學技術支出”2014年預算520.18萬元,比2013年增加379.18萬元,增加268.92%,主要是“科技業務管理費”項目預算增加。 4.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2014年無財政撥款預算,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605萬元。 5.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24450.29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8261.44萬元,減少25.26%。其中: (1)“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4362.36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5萬元,增加0.11%。 (2)“事業單位離退休”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9495.85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8324.42萬元,減少29.92%,主要是2013年預算含追加以前年度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規範津補貼預算。 (3)“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 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546.10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12萬元,增加2.25%。 (4)“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 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45.98萬元,2013年無預算,主要是國家土地督察機構退休人員經費預算增加。 6.國土資源氣象等事務支出。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769549.07萬元,全部為“國土資源事務支出”,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11649.63萬元,減少1.49%,主要是礦産資源專項收入安排的支出減少。 7.住房保障支出。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0950萬元,比2013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110萬元,減少0.99%。其中,“住房公積金”7500萬元;“提租補貼”650萬元;“購房補貼”2800萬元。 (五)2014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情況 國土資源部2014年政府性基金預算7600萬元,主要是從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收入中安排用於組織開展對土地整治、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監管等支出。2014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數比2013年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數增加600萬元,增加8.58%,主要是“全國土地信息集成與監測監管”項目支出預算增加。 (六)2014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情況 2014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數3016.95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1114.96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960.69萬元,公務接待費941.3萬元。 2014 年“三公”經費預算數較2013 年預算數減少320.47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減少9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減少76.31萬元,公務接待費減少235.16萬元。 2013年“三公”經費預算執行數比2013年預算數減少282.2萬元,主要原因是各預算單位貫徹落實中央有關厲行節約的要求,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嚴格控制和壓縮“三公”經費支出。 五、名詞解釋 (一)收入科目 1.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3.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後按國家規定提取、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6.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二)支出科目 1.外交(類)國際組織(款):指向國際組織交納的會費等支出。 2.外交(類)其他外交支出(款):指除上述外交支出以外的其他外交方面的支出。 3.教育(類)進修及培訓(款):反映教師進修及幹部培訓等方面的支出。 4.科學技術(類)基礎研究(款):反映從事基礎研究、近期無法取得實用價值的應用研究機構的支出、專項科學研究支出,以及重點實驗室、重大科學工程的支出。 5.科學技術(類)應用研究(款):反映在基礎研究成果上,針對某一特定的實際目的或目標進行的創造性研究工作的支出。 6.科學技術(類) 科技條件與服務(款):指用於科技條件專項等方面支出。 7.科學技術(類) 科技重大專項(款):反映用於科技重大專項的經費支出。 8.科學技術(類)其他科學技術支出(款):除上述各項以外用於科學技術方面的支出。 9.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指用於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經費和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工作的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的支出。 10.國土海洋氣象等事務(類)國土資源事務(款):主要用於國土資源規劃及管理、土地資源調查、國土資源利用與保護、地質及礦産資源調查評價、國土資源社會公益服務,以及國土資源部機關、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和除科研單位外的其他事業單位的運行等支出。 11.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包括三項: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指無房和未達標住房補貼)。其中:住房公積金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該項政策始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國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中普遍實施,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工資,目前已實施近20年時間。行政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機關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特殊崗位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規範後發放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等;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等。提租補貼是經國務院批准,于2000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公用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中央在京單位按照在職在編職工人數和離退休人數及相應職級的補貼標準確定,人均月補貼90元。購房補貼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停止實物分房後,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以上地區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從1999年陸續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企業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確定。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京外中央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政策規定和標準執行。 12.“三公經費”:納入中央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中央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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