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發佈“新規”明確非法集資八大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21 20:49 來源: 新華社
【字體: 打印本頁

    新華社北京4月21日電(記者劉詩平)當前,我國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同時非法集資具有活動隱蔽、花樣翻新、跨區域犯罪等特點,致使防範難、識別難、處置難。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21日表示,新出臺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將有助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時對跨區域案件處理、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涉案資産追繳和處置等方面尺度的把握。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是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以來又一個重要法律規定,對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社會公眾”的認定、共同犯罪的處理、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證據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跨區域案件的處理等八個方面的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意見》在對“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時規定,不僅“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也包括“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對於跨區域案件的處理,《意見》首次明確規定: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意見》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意見》的出臺,有利於社會公眾更好地把握非法集資特點,有利於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進一步做好監測預警,有利於公安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法律、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劉張君説。

    當前,我國非法集資形勢嚴峻。統計顯示,2013年發案數量、涉案金額、參與集資人數均超過以往常規年份的平均水平。全國公安機關2013年偵破非法集資案件3700余起,挽回經濟損失64億余元。

責任編輯: 雷麗娜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