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1日電(記者 陳菲、崔清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1日審議了關於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根據解釋草案,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及考驗期滿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中,除規定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以外,還規定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實踐中,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被害人能否自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司法實踐中處理不統一。有關方面建議對此予以明確。 對此,解釋草案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及考驗期滿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和不起訴的決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關於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 “附條件不起訴是針對犯罪較輕的未成年人給予其改過機會而在刑事訴訟法中設置的特別程序,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在附條件不起訴的程序中也只規定被害人申訴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因此不宜在人民檢察院綜合考慮了各方面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再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再行追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説,同時,人民檢察院對於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應當依法做好聽取被害人意見的工作,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申訴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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