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記者周瑋)記者22日從文化部獲悉,根據文化部近日修訂印發的《國家文化産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申報示範基地,須符合“以生産經營文化産品、提供文化及相關配套服務、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産業融合為主營業務,且上述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60%(含)以上”的基本條件。 據了解,此次修訂在2006年頒發的《國家文化産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基礎上,將名稱修改為《國家文化産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相較原《管理辦法》,此次修訂更加確切地表明將對示範基地實施包括申報、命名、管理、巡檢、扶持、服務等多個環節在內的全面綜合管理,示範基地建設管理工作重心由規範申報命名程序向實施綜合管理和加強支持服務相統一轉移。 文化部産業司負責人表示,《管理辦法》集中體現了文化部對文化産業基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轉變:一是對示範基地建設的主要原則和重點支持方向給予了明確的要求。比如鼓勵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産業融合類的企業申報、建設示範基地,順應了文化産業與國民經濟相關産業融合發展的新趨勢。二是提高準入門檻,進一步規範申報命名程序。如增加了“運營2年(含)以上”“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60%(含)以上”“最近2年連續盈利”等量化要求。三是強化動態管理,完善退出機制。建立常態管理機制,將不定期巡檢調整為定期巡檢。新增了“警示”的處理措施,對於示範基地未達到撤銷稱號程度的一類行為給予“警示”,敦促其加快糾正和調整。四是加強對示範基地的支持和服務。針對企業對相關政策缺乏了解的情況,對示範基地能夠申請享受的一些政策支持給予了闡述,引導示範基地用好用足相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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