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24 15:55 來源: 財政部網站
【字體: 打印本頁

 關於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4]36號

中央有關部門(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

  為加強和規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完善外經貿促進政策,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培育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財政部、商務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經貿相關資金政策的基礎上,對2010年印發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10〕114號)及有關具體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確保工作平穩銜接,對本辦法施行前已按原辦法向財政部、商務部上報資金申請且尚未完成相關審核及資金撥付的,可按原辦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關工作;對本辦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辦法下達資金,但尚未撥付至具體項目承擔單位的,可按原辦法規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工作。

  附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商務部

                                                                        2014年4月9日

附件:

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完善外經貿促進政策,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培育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於優化對外貿易結構、促進對外投資合作、改善外經貿公共服務等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突出重點、科學論證、公平公正、規範有效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實國家對外開放和宏觀經濟政策,有利於穩定和拓展外需,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

  (二)履行中國在國際貿易投資協定中的義務,有利於建立互利共贏的國際經濟合作機制。

  (三)堅持貿易政策與産業政策協調,有利於推動轉變外貿發展方式,促進開放型經濟轉型升級。

  (四)發揮市場主體作用,促進擴大對外投資合作,有利於國際國內資源要素有序流動、優化配置。

  第四條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商務部共同管理,財政部和商務部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制定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制定具體業務管理制度。

  (二)商務部根據外經貿事業發展需要,建立有關重點項目庫,提出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和年度預算建議;財政部負責審核資金支持重點,編制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預算。

  (三)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資金支持方案,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和監督,並建立信息管理系統,為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信息反饋、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提供技術手段;財政部負責審核資金支持方案並撥付資金,會同商務部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中央有關部門(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機構)或本地區所屬企業、單位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監督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六條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向:

  (一)支持欠發達地區等外經貿發展薄弱領域提高國際化經營能力,促進外經貿協調發展。

  (二)促進優化貿易結構,發展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培育以技術、品牌、質量和服務等為核心的國際競爭新優勢。

  (三)引導有序開展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等對外投資合作業務。

  (四)鼓勵擴大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國內緊缺的資源性産品進口。

  (五)完善貿易投資合作促進、公共商務信息等服務體系,促進優化貿易投資合作環境。

  (六)其他有利於促進我國外經貿發展事項。

  第七條對於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子項,分別採取以下方式分配資金:

  (一)本辦法第六條(一)所規定使用方向,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

  (二)本辦法第六條(二)所規定使用方向,其中: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技術出口等處於探索階段的使用方向,採取項目法和因素法(地方改善有關公共服務)相結合方式分配資金;其他使用方向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

  (三)本辦法第六條(三)所規定使用方向,其中: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等處於探索階段的使用方向,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中央企業和單位開展的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其他使用方向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

  (四)本辦法第六條(四)所規定使用方向,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

  (五)本辦法第六條(五)、(六)所規定使用方向,對中央企業和單位承擔事項及處於探索階段的使用方向,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其他使用方向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

  第八條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依據當年預算規模、各地區均衡性因素、相關工作開展情況、項目庫、以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欠發達地區傾斜因素等,結合年度工作重點確定相關因素權重,進行測算及安排資金。

  第九條項目法分配資金主要採取貸款貼息、保費補助、資本投入、事後獎補、先預撥後清算等方式,對通過合規性審核的開展相關業務的企業、單位,或通過競爭性談判、招標等開展約定業務的受託單位、合作單位等予以支持。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下達

  第十條財政部、商務部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年度外經貿工作重點、項目庫及預算安排等,制定印發有關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確年度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申請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中按本辦法第六條(三)所規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開展業務的,還應當已在項目所在國(地區)依法註冊或辦理合法手續,項目合同或合作協議已生效。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資格或已進行核準或備案。

  (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使用方向,已開展相關業務。

  (四)近五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六)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第十二條符合規定條件的各類企業、單位,均可按規定程序通過中央有關部門(機構)或省級商務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中央企業、單位由集團公司匯總後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中規定條件的合法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採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按以下程序審核和下達:

  (一)中央有關部門(機構)或省級商務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將所屬企業、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確的時間匯總上報商務部、財政部,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可委託仲介機構進行評審。

  (二)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對審核合格項目,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進行公示(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不適合公開的事項除外),並提出資金支持方案。財政部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對經公示無異議項目審核撥付資金。

  (三)對由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上劃中央本級執行的資金,應當符合部門預算管理工作規程有關規定,並按照中央部門預算編制的時間要求,分解細化到具體企業、單位和具體項目,直接上劃列入中央本級當年預算。

  (四)中央有關部門(機構)和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資金(或撥款文件)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實施企業、單位。

  第十四條採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按以下程序下達:

  (一)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提出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審核後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資金撥付至省級財政部門。

  (二)省級財政部門、省級商務部門根據本辦法及年度工作文件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所屬企業、單位項目申報、審核、公示及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不得採取因素法將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分配至下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對由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上劃中央本級執行的資金,除特殊規定事項外不能用於中央部門自身工作經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中央有關部門(機構),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商務部門按照財政部和商務部的要求,對本單位、本地區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和績效評價,形成總結報告,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總結報告,包括資金到位情況、支持項目明細、資金使用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上報財政部、商務部。

  第十八條財政部、商務部對各中央有關部門(機構)、各地區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並對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獲得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相關企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申請和審核材料,以備核查。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114號)、《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8〕118號)、《商務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商財發〔2008〕211號)、《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87號)、《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進口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42號)及《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對外投資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3〕124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向思敏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