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顧瑞珍、羅沙)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法律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次環保法的修訂,主要包括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提高公民環保意識;明確生態保護紅線;對霧霾等大氣污染的治理和應對;明確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強制措施;鼓勵和組織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排污費和環境保護稅的銜接;完善區域限批制度;完善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對相關舉報人的保護;擴大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加大環境違法責任等十二個方面。 據了解,修訂後的環保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完善了生態保護紅線、污染物總量控制、環境與健康監測及影響評價、跨行政區域聯合防治等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強化了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還就政府、企業公開環境信息與公眾參與、監督環境保護作出了系統規定,法律條文也從原來47條增加到70條,增強了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修訂後的法律對於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現行的環保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1年,環保法的修訂被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2012年8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保法修正、修訂草案進行了四次審議,其間還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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