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長治市“煤炭十條”為煤企減負提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25 09:19 來源: 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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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3月1日起,長治市政府對長治煤銷集團的省外公路煤炭銷售進行限價:焦煤每噸經銷差價不得超過40元,3#煤每噸經銷差價不得超過35元,15#等中、高硫煤每噸經銷差價不得超過25元;省內公路煤炭銷售執行的標準為:每噸經銷差價不得超過8元。同時,年內市縣兩級暫不再收提“煤礦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10元/噸)和“煤礦轉産發展資金”(5元/噸);煤礦企業所繳納的職工工傷保險費標準,統一降低至噸煤1元。

  這是長治市全力規範煤炭生産經營管理秩序,積極為煤炭企業減輕負擔,著力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採取的政策措施。與這些政策同時出臺的共有10條措施,被業界稱為長治市“煤炭十條”新政。

  針對經濟下行壓力帶來的煤炭市場形勢,長治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企業進行了認真調查。發現煤炭企業仍然存在著檢查多、收費多等一系列的人為負擔。在認真研討的基礎上,他們制定了《關於促進全市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十條措施》,通過廣泛徵求煤炭生産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形成了統一的政策措施,並獲得人大常委會的通過。

  在這些政策措施中,還包括對全市煤炭企業的涉煤稅費項目及標準進行全面登記核查,嚴格規範各級煤炭、煤監部門對煤礦企業的各類檢查活動,各部門進礦對企業進行檢查或開展工作實行備案登記制,不得隨意到煤炭企業進行檢查;提升服務水平,創優發展環境,鼓勵全市煤炭企業轉型發展;加強煤炭銷售工作管理力度,研究制定全市煤炭企業新的績效考核體系等內容。在這些政策規定中,政府明確提出了“除重大安全隱患礦井、重點安全監管礦井和安全隱患治理檢查外,市、縣兩級煤炭監管部門不得在一週內對同一座礦井重復檢查,檢查主要以突查、抽查的形式進行,減少通知性檢查”“除專項檢查外,其他部門到煤炭企業檢查,首先到市監察局備案”等具體要求。即將出臺的“提高全市煤礦企業各類行政審批效能的實施意見”,則將對各類審批事項、辦理要求、答覆時限以及責任單位做出明確的要求;對各類仲介機構的有償服務項目嚴格審核,向全社會公開;對各類收費的培訓項目嚴格審批。針對可能出現的競相壓價、惡性競爭等現象,他們還將成立煤炭銷售管理辦公室,對全市煤炭銷售價格進行宏觀指導,積極推進與外省建立區域銷售合作關係。

責任編輯: 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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