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委託投資受益所有人判定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26 09:16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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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委託境外投資機構投資居民企業股權、債權取得的收益,根據我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該履行的納稅義務,即不繳或少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一般來説,非居民委託境外投資機構投資,受託方收取的費用或取得的報酬與投資收益無關,比如雙方約定委託投資100萬元,無論是賺錢還是虧損,都要給投資機構5萬元費用或報酬。稅收政策規定,這種情況非居民可以申請享受協定待遇,減輕或免除納稅義務;但如果雙方約定,非居民委託投資100萬元,投資收益分成,虧損減少費用或報酬,則費用或報酬與投資收益有關,該部分費用或報酬不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現在境外投資機構層層委託投資的情況比較普遍,比如甲公司收集眾多非居民委託投資再委託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眾多類似甲公司投資收集起來再委託丙公司,而最後由丁公司直接投資,然後逆向返還投資收益,每個層級受託方收取的費用或報酬到底與投資收益是還否有關、誰是委託投資受益所有人比較難以界定,直接影響投資人是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為了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稅務總局請專家小組成員和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就如何界定委託投資及如何處理不能明確區分委託投資收益與投資鏈條其他各方報酬的情況等內容提出意見。4月23日,稅務總局出臺《關於委託投資情況下判定受益所有人問題的公告》,界定了委託投資定義,非居民委託投資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提供的資料,對不同情形資料審核後的處理方法,以及後續管理措施,使委託投資受益所有人判定標準得以清晰。

    公告將“委託投資”界定為:非居民將自有資金直接委託給境外專業機構用於對居民企業的股權、債權投資,其中的“境外專業機構”指經其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政府許可從事證券經紀、資産管理、資金以及證券託管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在委託投資期間,境外專業機構將受託資金獨立於其自有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境外專業機構根據相應的委託或代理協議收取服務費或佣金。受託資金的投資收益和風險應由該非居民取得和承擔。

    公告要求,非居民就委託投資收益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投資鏈條各方(包括該非居民、投資管理人或投資經理、各級託管人、證券公司等)簽署的與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以及能夠説明投資業務的其他資料,資料內容應包括委託投資本金來源和組成情況以及各方收取費用或取得所得的約定;投資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級返回至該非居民的信息和憑據,以及對所得類型認定與劃分的説明資料;稅務機關為判定受益所有人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公告規定,稅務機關審核非居民提交的資料後,將區分所得類型分別處理:

    如果投資收益的所得類型為股息或利息,該所得在逐級返回至該非居民的過程中所得性質未發生改變,且有憑據證明該所得實際返回至該非居民,則可以判定該非居民為該筆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能夠享受稅收協定相應條款規定的待遇;

    如果投資鏈條上除該非居民以外的各方收取的費用或取得的報酬與股息、利息有關,則該非居民不是該部分費用或報酬的受益所有人,該部分費用或報酬不得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和利息條款規定的待遇;

    如果投資收益的所得類型為財産收益,或其他不適用受益所有人規則的所得類型,則應按稅收協定相應條款的規定處理。

    非居民或其委託代理人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能區分非居民委託投資收益與投資鏈條上其他各方的報酬的,稅務機關不予批准相應的稅收協定待遇;

    非居民與投資鏈條上一方或多方形成關聯關係的,應向稅務機關提供關聯交易定價原則、方法及相關資料。不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足以證明相關聯各方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可拒絕給予相應的稅收協定待遇;

    稅務機關將採取信息交換等方式,核實非居民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供的憑據、所得類型認定與劃分及其他相關證明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經核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已批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撤銷原審批決定,並按稅收徵管法和《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處理。

    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相關負責人介紹,由於非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申請需要提供資料較多,公告從方便納稅人的角度出發,作出相應解決方案,符合協定股息或利息條款免稅待遇規定的非居民,就其同一架構、相同的投資鏈條各方、相同的投資合同或協議取得的投資所得,可在三年內免於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重復提交受益所有人的申請。但是非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主管稅務機關。

    該負責人説,公告將成為納稅人在委託投資情況下能否享受協定待遇更直接的法律依據,增加了確定性,將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的權益。

    新聞鏈結:

    稅收意義上的非居民 是指按有關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或稅收協定不屬於中國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含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

    “受益所有人” 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産生的權利或財産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於“受益所有人”。 

責任編輯: 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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