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一批法律法規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30 15:5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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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記者 王思北)5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規將正式實施。其中,《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提出,國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我國第一部統籌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施行

    日前由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統籌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這個辦法將有助於為履行救助職責、規範救助行為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辦法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8項制度以及社會力量參與作為基本內容,分別設專章予以規範。

    辦法規定,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佔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要求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産狀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此外,辦法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再受理越級上訪

    5月1日起,國家信訪局日前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將正式實施。辦法指出,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在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中,首先收到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

    辦法明確了分級受理來訪事項,即由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本級和上一級機關受理辦理來訪事項;要求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依法按程序規範受理辦理來訪事項,向群眾出具相關文書等。

    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要及時將信訪事項信息及受理、辦理環節各項書面文書統一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確保程序規範、數據完整、信息共享。對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受理辦理來訪事項、不執行來訪事項處理意見等,要提出改進工作建議、視情通報和啟動責任追究。

    商標侵權最高將被罰300萬元

    新修改的商標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新商標法明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此次對商標法的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增加關於商標審查時限的規定;完善商標註冊異議制度;厘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規範商標申請和使用行為,禁止搶注他人商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規範商標代理活動。

    新法指出,生産、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新商標法還增加了聲音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四部門開徵水土保持補償費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合印發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明確,5月1日起對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産建設單位和個人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按照辦法,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産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産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辦法強調,除規定的免徵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得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對象、範圍和標準。繳納義務人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辦法提出,該費用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並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主要用於被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恢復治理工程建設。

責任編輯: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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