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為規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現就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因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合併、登出及其他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的生産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應按照其實際經營月份數,以每月3500元的減除標準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當年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額 當年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額=月減除費用(3500元/月)×當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生産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計算,適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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