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實施租房新規: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5-04 21:3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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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上海5月4日電(記者葉鋒)記者4日從上海市政府獲悉,上海已對該市居住房屋租賃的相關管理辦法進行修改,規定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新規已于5月1日起實施。

    記者了解到,除了居住人數和居住面積方面的規定,此次修改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還規定,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根據《辦法》,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此外,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辦法》還明確了相關罰則。比如,“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標準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未落實相應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還對市場機構的相關行為作出嚴格規範。比如,“房地産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居間、代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居住房屋租賃業務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暫停房地産經紀機構的網上備案資格;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地産經紀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産經紀機構取消網上備案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業內人士分析,修訂後的《辦法》的實施,將有利於住房租賃市場的規範運行,也有助於遏制群租等違法違規出租行為。

責任編輯: 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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