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聯合印發的《軍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環境安全管理規定》,已于2014年3月8日起施行。 《規定》共六章五十三條,明確了軍隊核技術利用單位購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必須按規定申請領取軍隊輻射環境安全許可證,並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購置、進口、轉讓、轉移使用、野外示蹤試驗和退役報廢等活動的審批備案程序進行了規範。 《規定》還明確了軍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環境安全管理體制機制、各項監督管理制度,以及使用管理單位和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的輻射環境安全管理責任要求。 為確保《規定》的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部和總後勤部近日聯合下發了《關於軍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輻射環境安全許可審批和監管職責的軍地銜接、軍地協調協作等事項進行了明確。《通知》要求,已取得地方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軍隊核技術利用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須換領軍隊輻射環境安全許可證,並自2015年1月1日起由軍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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