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5日電 根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部、國家宗教事務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規範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活動。 通知指出,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活動,是指依法登記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經認定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及上述三類主體興辦的收留孤兒、棄嬰機構從事的收留孤兒、棄嬰活動。除上述三類主體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宗教為名從事收留孤兒、棄嬰活動。 通知指出,基本具備上述條件的宗教界興辦機構,應申請與民政部門合辦,並嚴格按照雙方簽訂的合辦協議,加強日常管理,強化撫育責任,依法依規開展活動。不同意與民政部門合辦的,以及基本具備上述條件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要主動向民政部門提出代養申請。民政部門要與其簽訂代養協議,明確責任,加強業務指導和規範管理。宗教事務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宗教界的工作。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及宗教界興辦機構,民政、宗教事務部門要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指導和幫助其改善基礎設施和收留條件。 通知指出,與民政部門合辦或簽訂代養協議的宗教界興辦機構,以及已經與民政部簽訂代養協議且具備落戶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可接受孤兒、棄嬰落戶。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不具備落戶條件的,應到與其合辦或簽訂代養協議的兒童福利機構落戶。 通知強調,民政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積極為宗教界收留的兒童進行孤兒身份認定。材料齊全的,將其納入孤兒國家保障範圍,按照當地孤兒養育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材料不全但可以補齊的,民政部門要協調相關部門為其補齊手續並納入孤兒國家保障範圍;材料確實無法補齊不能認定為孤兒的,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救助。 通知指出,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活動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和享受的扶持優惠政策,適用《關於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宗教界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充分保障孤兒、棄嬰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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