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 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商標評審內容的修改,緊緊圍繞商標法在方便當事人註冊申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等方面的要求,把商標法簡化和優化授權確權程序、加大打擊惡意註冊力度等要求進一步落到實處,對保障商標評審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規範商標授權確權具體行政行為,維護公正高效的商標授權確權秩序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對“商標評審”作了定義性規定 商標法第二條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事宜,並在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多個法條作了具體規定。條例第五十一條首次對“商標評審”作了定義性規定,明確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的範圍,列舉了商標法具體條款,更加清晰界定了商標評審確權的法律依據。 二、細化了商標法有關異議程序調整的規定 針對商標法對異議程序的調整,條例對不予註冊復審程序的性質進行了重新定位,在明確“復審”性質的同時,兼顧商標確權程序的特殊性,充分發揮復審程序在制止惡意搶注方面的職能作用。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予註冊復審案件的審理內容和程序,明確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對商標局不予註冊決定審理的同時,應聽取原異議人的意見。 商標法根據異議程序重構的要求,刪除了舊法第四十二條關於“對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規定。為了更加明確異議人的救濟途徑,條例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經不予註冊復審程序予以核準註冊後異議人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註冊商標無效請求,為異議人明確了救濟程序,更好地平衡了效率與公平的關係。 三、更加有利於保障評審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商標法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的各種案件均明確規定了審理時限,這有利於提高案件審理效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審理程序,審限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時間和當事人行使程序權利所需時間組成。為了避免因提高審理效率而擠壓當事人行使權利時間,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各項權利,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文件公告送達、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或者補正文件的期間以及因當事人更換需要重新答辯的期間不計入審限;為了避免因在先權利不確定導致當事人權利受損,新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了案件審理中止程序,條例進一步明確“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不計入審限。這些規定,既能有效監督商標評審委員會高效行使職能,又充分保障了評審案件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 四、進一步規範了商標授權確權具體行政行為 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授權審理商標評審案件,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範疇,應該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各類評審案件的審理範圍既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各類案件的有效依據,也嚴格界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行使職權的範圍。針對實踐中有關評審案件審理範圍問題上存在的爭議,條例在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五條、五十六條將原商標評審規則有關評審案件審理範圍的規定進行修改後加以上升,並新增加了無效宣告復審案件審理範圍的規定。這一修改,既可以有效消除在審理範圍問題上存在的模糊認識和分歧,有利於統一商標評審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認識,也對商標評審委員會行使職權的範圍作了進一步的規範。 修改前的條例雖然對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期限作了規定,但是未明確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應如何處理,給案件評審實踐中當事人提交證據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採信相關證據帶來了不便。因此,條例第五十九條對逾期證據的採信規則進行了明確,規定期滿後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經質證後可以採信。 五、突出了工作實際需要和可操作性 條例還針對實踐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明確之處進行了規定,如在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一般期限的起算日和具體計算辦法,並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期限計算作了特殊規定;第四十九條明確了對國際註冊商標請求無效宣告的,應自駁回期限屆滿或者行政決定生效提出;第六十一條規定了當事人撤回評審申請應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確認等。這些規定,有利於當事人明晰法律賦予的權利,便於其利用法律程序維護其合法權利。(臧寶清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法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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