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6日電(記者 王思北)國務院法制辦6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未經批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和衛星軌道資源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處最高50萬元罰款。 徵求意見稿從促進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有效利用、防止無線電干擾和強化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完善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並增加了衛星軌道資源管理等內容。 徵求意見稿規定,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0年,使用期限屆滿前擬終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手續。無線電頻率的劃分、分配及其調整,應當充分考慮國家安全、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以及資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取得無線電頻率資源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兩年不投入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許可要求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權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收回無線電頻率資源。 為了保護良好的無線電電磁環境,使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免受影響,徵求意見稿指出,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對無線電臺(站)進行定期維護,避免對其他無線電臺(站)産生有害干擾,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治發射無線電波産生的電磁環境污染;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建立無線電電磁環境監測和評估制度,定期向社會公佈無線電電磁環境狀況;對於監測和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相關單位採取措施予以解決。此外,無線電管理機構還應定期對在用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及時查處非法干擾活動,保證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産安全。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4年6月6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信函及電子郵件wxdgl@chinalaw.gov.cn等方式對意見進行反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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