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以國務院651令公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與《商標法》同步施行。作為與《商標法》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規,《實施條例》的施行對於貫徹落實《商標法》、提升工商履職效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次《實施條例》的修改思路是以《商標法》作為上位法依據,立足國內實際需求,借鑒吸收世界主要國家的先進經驗和成熟作法,圍繞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細化、修改和完善商標工作的具體條件、標準、程序。 修訂後的《實施條例》共10章98條。《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申請制度,《實施條例》相應規定,商標局對一件商標註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為另一件申請。《實施條例》還增加了商標國際註冊專章,規定了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條件、基本程序,以及審查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基本程序等。《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商標侵權判定中“為侵權人提供便利條件”等術語的具體含義,同時規定了計算違法經營額可以考慮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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