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中央企業2013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通知 根據《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309號)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財企〔2014〕59號),現就做好中央企業2013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是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基礎和關鍵環節。各中央企業應當高度重視,認真組織落實,按照有關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的工作要求,及時向國資委申報年度國有資本收益,並確保填報信息真實準確。 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交利潤按照應交利潤基數乘以國家確定的上交比例申報。 (一)應交利潤基數為合併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當年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的餘額;應交利潤基數為負數的,按零填報。 (二)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以企業合併報表期初未分配利潤負數金額,扣除企業整體改制上市預提“三類人員費用”後形成的負數金額填報。 (三)法定公積金統一以企業合併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後餘額的10%填報;企業合併報表當年凈利潤為負數或當年凈利潤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法定公積金按零填報。 (四)國有資本收益預交企業預交的國有資本收益,納入國有資本收益申報範圍。 (五)上交比例為國家調整後的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 三、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申報2013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前,應將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書面徵求國資委意見,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四、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當於2014年5月15日前,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應當於股東會表決日後30個工作日內,將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和報表一式2份報送國資委(收益管理局和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各1份,並附電子文檔),同時抄送財政部企業司。具體要求如下: (一)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主要內容為2013年度企業生産經營基本情況、財務狀況、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依據和結果。 (二)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數據以經社會仲介機構審計的2013年度企業財務決算合併報表為基礎。 (三)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並加蓋企業公章。報表中除百分數外,其餘數據均以萬元為金額單位並保留兩位小數。報表格式和填制説明見《國資委關於做好2013年度中央企業業務監管報表編制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13〕245號),填報軟體已由國資委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統一下發。 五、各中央企業在做好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同時,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利潤分配機制,加強對所出資企業的利潤分配管理和監督,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和落實國有資本收益權。 國資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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