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下發《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集體林採伐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我國集體林地面積佔林地總面積的60%,是我國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建設的重要陣地。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之後,集體林經營主體和經營模式發生了根本變化,給集體林區發展帶來巨大生機和活力。為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創新林業治理機制、切實賦予林農應有的經營自主權和財産處置權、充分調動其造林育林護林積極性,促進森林資源科學經營、合理利用,實現越採越多、越採越好,確保林業“雙增”目標如期實現,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集體林採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意見》要求,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採伐指標的分配管理,簡化林木採伐的審批手續,推行簡便易行的伐區設計,改進採伐作業的監管方式,推進採伐管理與科學經營的緊密結合。對集體林不再編制和下達年度木材生産計劃,以採伐限額作為統一控制指標。採伐指標分配要及時公示,嚴禁截留、倒賣。有條件的地方,提倡採伐指標“進村入戶”。同一行政村的農戶所分配的同類型採伐指標,可聯戶集中使用。林權所有者申請採伐,可憑林木權屬證明及相關材料直接向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鄉鎮林業站提出,發證機關對符合採伐發證條件的應及時發證,不得推諉拖延或“搭車收費”。企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採伐,依相關技術標準進行伐區調查設計,林農個人申請採伐,可由林農自行或委託他人根據申辦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基本要求進行簡易伐區調查設計,一次採伐蓄積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於設計。採伐經濟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經營者自行設計、自主決定採伐年齡和方式。各地要切實轉變採伐作業的監管方式。林木採伐作業要以經營者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為主,不再實行伐前撥交、伐中檢查和伐後驗收等現場監管方式。對已經明確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森林、林木,林權所有者和經營者是伐區採伐作業和跡地更新的責任主體。採伐作業要注意保護土壤植被,並及時更新造林和恢復植被。同時,各地要把採伐管理與森林科學經營緊密結合起來,按照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持續利用的方針,不斷完善採伐限額管理辦法和機制,推動集體林場、鄉鎮或行政村、林業合作組織、相關企事業單位等不同經營主體編制科學可行的森林經營方案,並督促其嚴格實施,構建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確定森林採伐限額的林木採伐管理體系和森林經營體系。 《意見》提出,竹林的經營利用有別於其他森林和林木,各地要進一步放寬對竹林經營利用的監督管理,從賦予林農最大經營自主權出發,進一步放寬竹林採伐和竹材運輸管理,實行竹林經營利用由經營者自主決策。對竹子採伐可暫不實行林木採伐許可發證,竹材及其製品的運輸暫停納入憑證運輸範圍。各地要切實加強重點木材檢查站建設管理,整合現有木材檢查站的數量,進一步優化佈局,規範執法檢查行為,為落實集體林採伐管理改革有關政策創造良好環境和氛圍。對既無編制、又無經費的檢查站,應予以整合或者撤銷。嚴禁擅自擴大憑證運輸範圍,嚴禁超範圍實施木材運輸檢查,嚴禁亂罰款、亂收費。 《意見》明確,對涉及國家級公益林、自然保護區和國家級森林公園範圍內的集體森林、林木,其採伐管理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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