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商務部公佈對原産于歐盟、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反傾銷調查最終裁決的公告。 商務部在終裁公告中認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産于日本的進口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但數量可忽略不計,依法終止對其調查,不採取反傾銷措施。因此,自2014年5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歐盟和美國的被調查産品時,應依據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13.0%至14.1%的反傾銷稅。 本次反傾銷調查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稅則號項下不符合立案公告被調查産品具體描述的其他鋼管産品,不屬於本次調查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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