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 改革和完善集體林採伐管理的意見 林資發〔2014〕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局: 我國集體林地面積佔林地總面積的60%,是我國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建設的重要陣地。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之後,集體林經營主體和經營模式發生了根本變化,給集體林區發展帶來巨大生機和活力。林木採伐管理改革是集體林權配套改革的重要內容,對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創新林業治理機制、切實賦予林農應有的經營自主權和財産處置權、充分調動其造林育林護林積極性,促進森林資源科學經營、合理利用,實現越採越多、越採越好,確保林業“雙增”目標如期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據林業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現就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集體林採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採伐指標的分配管理。各地對集體林不再編制和下達年度木材生産計劃,實行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産計劃並軌,以採伐限額作為統一控制指標。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科學分配採伐指標,具體可依據森林資源總量、可採資源比例和森林撫育等任務情況,將採伐指標分解到各鄉鎮、集體林場、相關集體林業合作組織及企事業單位等。採伐指標分配要通過網絡、報刊、公告欄等方式及時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嚴禁截留、倒賣採伐指標和將採伐指標分配給沒有森林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對承包到戶的商品林實行封山或禁伐時,應徵求林權所有者的意見,切實維護林權所有者的經營自主權和合法收益權。 有條件的地方,提倡採伐指標“進村入戶”,重點集體林區縣可由所在鄉鎮林業站將採伐指標進一步分解到行政村、村民小組和農戶,讓廣大林農和森林經營者心中有數。同一行政村的農戶所分配的同類型採伐指標,可聯戶集中使用。 二、簡化林木採伐的審批手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簡化林木採伐申請和審批程序,切實解決林農反映的“辦證難”問題。採伐申請表格文書要簡潔明了,易於被林農理解、接受。林權所有者申請採伐,可憑林木權屬證明及相關材料直接向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鄉鎮林業站提出。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鄉鎮林業站的管理和建設,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要將全國林木採伐管理系統的應用延伸到鄉鎮林業站,逐步實行網上申請、審核和發證。系統應用尚未延伸到鄉鎮林業站、但採伐指標已分解到鄉鎮並具備辦證條件的,可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派出的鄉鎮林業站辦理林農的採伐審批發證。鄉鎮林業站不具備辦證條件的,可由鄉鎮林業站對林農的採伐申請集中受理後,再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審批。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採伐申請,發證機關或單位應當依法受理,及時審核和公示,對符合採伐發證條件的及時發證,不得推諉拖延或“搭車收費”。 三、推行簡便易行的伐區設計。各地要本著切合實際、科學規範、簡便易行的原則,對集體林採伐設計實行差別化管理。企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組、集體林場、相關林業合作組織等)申請採伐,應依據相關技術標準進行伐區調查設計。林農個人申請採伐,可由林農自行或委託他人根據申辦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基本要求進行簡易伐區調查設計,一次採伐蓄積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於設計。採伐經濟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經營者自行設計,自主決定採伐年齡和方式。各地要積極探索皆伐作業按設計面積、擇伐作業按設計蓄積進行控制的伐區管理辦法。 四、改進採伐作業的監管方式。各地要切實轉變採伐作業的監管方式,減少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林木採伐作業要以經營者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為主,不再實行伐前撥交、伐中檢查和伐後驗收等現場監管方式。對已經明確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森林、林木,林權所有者和經營者是伐區採伐作業和跡地更新的責任主體。採伐作業要注意保護林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周邊植被破壞,並及時更新造林、恢復植被。林業主管部門要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為森林經營者提供優質服務和技術指導,積極引導林農依法依規採伐利用森林資源,督促其按規定及時更新,嚴肅查處違法採伐和運輸案件,依法保護森林資源持續發展等方面。 五、推進採伐管理與科學經營的緊密結合。採伐管理是控制森林過量消耗的重要手段,也是促進森林科學經營的關鍵措施。各地要把採伐管理與森林科學經營緊密結合起來,按照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持續利用的方針,不斷完善採伐限額管理辦法和機制,推動集體林場、鄉鎮或行政村、林業合作組織、相關企事業單位等不同經營主體編制科學可行的森林經營方案,並督促其嚴格實施,構建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確定森林採伐限額的林木採伐管理體系和森林經營體系。通過合理採伐,調整優化森林結構,提高森林質量,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撫育限額不足的,可以佔用主伐或更新採伐限額,或者按規定申請追加。編限單位發生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確需對受害林木進行清理的,其採伐限額可不分類型集中用於受害木清理。商品林採伐限額可以申請結轉使用。 六、進一步放寬竹林經營利用的監督管理。竹林的經營利用有別於其他森林和林木。自“十一五”以來,國家對竹林採伐管理進行了多次改革,各地反映實際效果很好,經營者普遍贊同,竹林資源快速發展。各地要根據竹林資源的特點和限額已放開的實際,從賦予林農最大經營自主權出發,進一步放寬竹林採伐和竹材運輸管理,實行竹林經營利用由經營者自主決策。對竹子採伐可暫不實行林木採伐許可發證;對竹材及其製品的運輸,暫停納入憑證運輸管理範圍。 七、進一步規範木材運輸檢查監管行為。各地要切實加強重點木材檢查站建設管理,整合現有木材檢查站的數量,進一步優化佈局,規範執法檢查行為,為落實集體林採伐管理改革有關政策創造良好環境和氛圍。重點木材檢查站要加強基礎裝備、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建設,肩負起木材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責任。對既無編制、又無經費的檢查站,應予以整合或者撤銷。要進一步創新木材運輸監督檢查方式,探索木材流通執法與林政綜合執法相結合的管理機制。嚴禁擅自擴大憑證運輸範圍,嚴禁超範圍實施木材運輸檢查,嚴禁亂罰款、亂收費。 本意見所稱集體林指産權明晰的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其他非國有森林、林木。本意見中涉及國家級公益林、自然保護區和國家級森林公園範圍內的森林、林木,其採伐管理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國家林業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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